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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正文本)

    1. 【颁布时间】2022-7-29
    2. 【标题】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正文本)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s://www.zjrd.gov.cn/dflf/fggg/202208/t20220808_93486.html

    7. 【法规全文】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正文本)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正文本)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正文本)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受到停业处罚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处罚的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注册地在本省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请省公安机关指导属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停止联网、停机整顿;注册地不在本省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第七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本单位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停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进站(场)的客运班车的发班方式、发班时间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拒不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决定,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

    (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上传信息或者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保存记录资料的;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五)汽车租赁经营者违反第五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申请相应许可事项。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营运客车提供给客户安排使用,由经营者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讫地、目的地、线路、时间行驶,并由客户按照约定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公共汽(电)车和公共交通设施,在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按照固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行,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且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一种客运方式。

    (四)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是指通过公开招标,对参加投标的客运经营者的质量信誉情况、经营规模、运力结构和安全保障措施、服务质量承诺、营运方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的许可方式。

    第八十三条 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校车的安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从事学生上下学接送服务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本条例有关道路旅客运输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正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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