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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2-6-9
    2. 【标题】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628/202206/db7d1a5f-ad5c-40b5-aaca-a914e49b1661.shtml

    7. 【法规全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2年6月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将第二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权限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事项,适用本办法。”

    3.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

    4.将第五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5.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或者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6.增加一章,作为第四章:“省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免”,增加四条,分别作为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

    “第十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的人选。

    “第十七条 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十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九条 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务。”

    7.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8.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9.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决定撤销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

    10.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根据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提请,批准撤换设区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11.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2.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决定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代理人选”。

    13.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在“副省长”后增加“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第三项修改为:“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

    第四项修改为:“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五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六)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

    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批准任免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4.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第二项修改为:“(二)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三项修改为:“(三)任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任免其他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

    15.将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合并,作为第五十条,修改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决定代理职务的人员外,均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署名。”

    16.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 “有关人员”修改为“组成人员”,删去“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第二款修改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期不以省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为限,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不办理任免手续。工作变动或者退休,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免职手续。在任职期间亡故的,由提请任命机关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7.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法院,包括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济南铁路运输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检察院,包括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和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

    18.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中的“通过”改为“任免”。

    (二)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在“决定接受辞职后”后增加“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三)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在“省长”后增加“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删去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中的“局长”“办公室主任”。

    二、对《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修改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2.在第五条中“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前增加“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

    3.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4.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三、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作出修改

    1.在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前增加“省监察委员会”。

    2.第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对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的修改意见”。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涉及国家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的”。

    3.删去第十六条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应当纳入承办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4.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答复的综合分析,建立答复承诺解决事项台账。承诺解决事项的办理进展和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向代表通报,同时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

    5.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省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6.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印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体代表。”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建议部分承办单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四、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建设,保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将第三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3.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遇有特殊情况,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可以适当延长。临时举行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4.删去第七条、第十八条中的“财政”。

    5.将第十五条中的“处理”修改为“办理”,在“予以答复”后增加“办理情况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公开。”

    6.将第十六条中的“审查”修改为“审议”。

    7.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向大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并由主席团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8.删去第十九条。

    9.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10.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此外,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对四件地方性法规中有关部门机构的名称进行了统一规范,并对相关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出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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