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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 【颁布时间】2021-7-2
    2. 【标题】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s://gkml.samr.gov.cn/nsjg/fgs/202107/t20210706_332331.html

    7. 【法规全文】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因受送达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导致执法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执法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执法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项规定执行。专项规定未作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文书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区域适用的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18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5号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2001年4月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6号公布的《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2007年9月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3月2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7号公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3月2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8号公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2014年4月28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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