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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2-6-17
    2. 【标题】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 【发文号】银保监规〔2022〕1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59050&itemId=928

    7. 【法规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1.2其中:持有的我国公共部门发行的债券(收入来源于中央财政)

    20%

    3.2对我国省(市、区)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债权

    20%

    3.3对评级AA-及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25%

    3.4对评级低于AA-,且在A-以上(含A-)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50%

    3.5对评级低于A-,且在B-以上(含B-)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100%

    3.6对评级低于B-的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150%

    3.7对未评级的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100%

    4.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债权

     

    4.1对我国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债权

     

    4.1.1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债权

    0%

    4.1.2对我国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

    100%

    4.2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债权

     

    4.2.1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含)

    20%

    4.2.2原始期限超过3个月

    25%

    4.3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

    100%

    4.4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

    100%

    5.对一般企(事)业单位债权

     

    5.1以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收购正常类资产形成的债权

    100%

    5.2以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收购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

    75%

    5.3其他对一般企(事)业单位债权

    100%

    6.股权投资

     

    6.1市场化债转股形成的股权投资

    250%

    6.2非以债转股为目的形成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

    400%

    6.3经批准以特殊目的持有的对金融机构投资

    250%

    7.其他

     

    7.1非自用不动产

     

    7.1.1 因行使抵押权而持有的非自用不动产

    100%

    7.1.2 其他非自用不动产

    400%

    7.2次级受益权资产

    200%

    7.3其他表内资产

    100%

    二、合格风险缓释工具及监管要求

    (一)合格风险缓释工具种类

    表2: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种类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种类

    质物

    (一)以特户、封金或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现金;

    (二)黄金;

    (三)银行存单;

    (四)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

    (五)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

    (六)我国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公共部门实体、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

    (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国家或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发行的债券;

    (九)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在A-以上(含A-)的境外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十)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行的债券。

    保证

    (一)我国中央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公共部门实体和商业银行;

    (二)评级为BBB-以上(含BBB-)国家或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

    (三)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在A-以上(含A-)的境外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

    (四)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二)合格风险缓释工具监管要求

    一般要求:

    1.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确保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文件的要求,并应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确保认可和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时依据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文件,且相关法律文件对交易各方均有约束力,并在所涉及的经济体中得到可靠实施。

    2.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信用风险缓释覆盖的范围。

    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重复计算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制定书面管理制度以及审查和操作流程,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确保信用风险缓释作用的有效发挥。

    5.在采用风险缓释技术降低信用风险的同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还应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来管理由于风险缓释本身带来的剩余风险,包括法律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6.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因风险缓释带来的剩余风险,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合格质物:

    1.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必须建立明确和严格的程序,确保在债务人违约、无力偿还、破产或发生其他借款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有权并及时地对债务人的质物进行清算或处置。

    2.为确保质物能提供有效保护,债务人的信用与质物的价值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3.如果质物被托管方持有,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确保托管方将质物与其自有资产分离。

    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建立质物的估值管理制度,质物价值评估应采用盯市价值的方法,且至少每6个月重新进行一次评估。

    合格保证:

    1.保证合同必须直接针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某一风险暴露或特定风险暴露组合,保证人承担的偿付义务必须是定义清楚、不可撤销、不可改变且是无条件的。

    2.在确认债务人违约或不支付条件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有权并应及时向保证人追偿合同规定的款项。

    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制定书面保证合同,确保保证人应有义务支付各类相关款项;若保证合同只涉及对本金的支付,利息和其他未覆盖的款项应按照未缓释部分处理。

    币种错配:

    若风险暴露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之间存在币种错配,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将风险暴露划分为覆盖和未覆盖部分,并按照以下公式采用折扣系数降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部分风险暴露。风险暴露与合格质物之间的币种错配无需进行调整。

    )

    其中:

    为经币种错配调整后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部分风险暴露;

    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部分风险暴露;

    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对应风险暴露币种错配的折扣系数,为8%。

    期限错配:

    1.若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剩余期限比风险暴露的剩余期限短,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考虑期限错配的影响。存在期限错配时,若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原始期限不足1年且剩余期限不足3个月,则不具有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2.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审慎评估风险暴露期限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期限。

    3.合格质物、合格保证的剩余担保期限短于风险暴露剩余期限的,不具备风险缓释作用。

    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按照以下公式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价值进行调整:



    其中:

    为期限错配因素调整后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价值;

    为期限错配因素调整前、经币种错配调整后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价值;

    为风险暴露的剩余期限与5之间的较小值,以年表示;

    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剩余期限与之间的较小值,以年表示。

    多种风险缓释工具处理:

    同一风险暴露存在多种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时,需要将风险暴露拆分为由不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部分,分别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附件2



    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一、账簿划分

    (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制定清晰的交易账簿和银行账簿划分标准,明确纳入交易账簿的金融工具以及在交易账簿和银行账簿间划转的条件,确保执行的一致性。

    (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账簿转换必须获得高级管理层和银保监会批准,严禁以监管套利为目的进行账簿转换。因账簿转换导致资本计提要求下降,应将减少的资本部分重新加回。除非产品性质发生了变化,否则账簿转换不可撤销。

    因会计准则变动引起的金融工具重新划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在获得高级管理层批准的情况下进行账簿转换,无须银保监会审批。

    (三)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每年检查划分标准,如有更新,应报备银保监会。

    (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定期对划分标准进行内审,内审结果需留档备查。

    (五)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应覆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交易账簿中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

    (六)交易账簿包括为交易目的或对冲交易账簿其它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头寸,是指短期内有目的地持有以便出售,或从实际或预期的短期价格波动中获利,或锁定套利的头寸,包括自营业务、做市业务的头寸。交易账簿中的金融工具头寸原则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限制,可以随时平盘。

    2.能够完全对冲以规避风险。

    3.能够每日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损益账户。

    4.能够进行积极的管理。

    二、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包括交易账簿中的债券(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债券、央行票据、可转让存单、不可转换优先股及按照债券交易规则进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利率及债券衍生工具头寸的风险。利率风险的资本要求包括特定市场风险和一般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两部分。

    (一)特定市场风险

    表1:特定市场风险计提比率对应表

    类别

    发行主体外部评级

    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计提比率

    政府证券

    AA-以上(含AA-)

    0%

    A+至BBB-

    (含BBB-)

    0.4% (剩余期限不超过6个月)

    1.6% (剩余期限为6至24个月)

    2.5% (剩余期限为24个月以上)

    BB+至B-(含B-)

    12.5%

    低于B-

    18.75%

    未评级

    12.5%

    合格证券

    高于BB+(不含BB+)

    0.4% (剩余期限不超过6个月)

    1.6% (剩余期限为6至24个月)

    2.5% (剩余期限为24个月以上)

    其它

    外部评级为BB+以下(含BB+)的证券以及未评级证券的资本计提比率为证券主体所适用的信用风险权重除以12.5,风险权重参见本办法附件1。

    1.政府证券包含各国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发行的各类债券和短期融资工具。

    我国中央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及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的资本计提比率均为0%。

    2.合格证券包括:

    (1)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行的债券。

    (2)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和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

    (3)被至少两家合格外部评级机构评为投资级别BB+及以上的发行主体发行的债券。

    3.对于其他发行主体发行的债券,其资本计提比率为证券发行主体所对应的信用风险权重除以12.5,具体风险权重根据本办法附件1确定。

    (二)一般市场风险

    1.一般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包含以下三个部分:

    (1)每时段内加权多头和空头头寸可相互对冲的部分所对应的垂直资本要求。

    (2)不同时段间加权多头和空头头寸可相互对冲的部分所对应的横向资本要求。

    (3)整个交易账簿的加权净多头或净空头头寸所对应的资本要求。

    2.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采用到期日法或久期法计算利率风险的一般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采用到期日法计算一般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应先对各头寸划分时区和时段,时段划分和匹配的风险权重见表2,时区划分和匹配的风险权重见表3。到期日法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1)各时段的头寸乘以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各时段的加权头寸。

    (2)各时段的加权多头、空头头寸可相互对冲的部分乘以10%得出垂直资本要求。

    (3)各时段的加权多头头寸和加权空头头寸进行抵消得出各个时段的加权头寸净额;将在各时区内各时段的加权头寸净额之间的可相互对冲的部分乘以表3所列的同一区内的权重,得出各个时区内的横向资本要求。

    (4)各时区内各时段的加权头寸净额进行抵消,得出各时区加权头寸净额;每两个时区加权头寸净额之间可相互对冲的部分乘以表3所列的相邻区内以及1区和3区之间的权重,得出时区间的横向资本要求。

    (5)各时区加权头寸净额进行抵消,得出整个交易账簿的加权净多头或净空头头寸所对应的资本要求。



    表2:时段和权重

    票面利率不小于3%

    票面利率小于3%

    风险权重

    假定收益率变化

    不长于1个月

    不长于1个月

    0.00%

    1.00

    1至3个月

    1至3个月

    0.20%

    1.00

    3至6个月

    3至6个月

    0.40%

    1.00

    6至12个月

    6至12个月

    0.70%

    1.00

    1至2年

    1.0至1.9年

    1.25%

    0.90

    2至3年

    1.9至2.8年

    1.75%

    0.80

    3至4年

    2.8至3.6年

    2.25%

    0.75

    4至5年

    3.6至4.3年

    2.75%

    0.75

    5至7年

    4.3至5.7年

    3.25%

    0.70

    7至10年

    5.7至7.3年

    3.75%

    0.65

    10至15年

    7.3至9.3年

    4.50%

    0.60

    15至20年

    9.3至10.6年

    5.25%

    0.60

    20年以上

    10.6至12年

    6.00%

    0.60



    12至20年

    8.00%

    0.60



    20年以上

    12.50%

    0.60



    表3:时区和权重

    时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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