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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春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

    1. 【颁布时间】2022-1-21
    2. 【标题】长春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
    3. 【发文号】令2022年第89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zwgk.changchun.gov.cn/szf_3410/bgtxxgkml/202202/t20220211_2982159.html

    7. 【法规全文】

     

    长春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

    长春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



      市司法行政部门将政府规章草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时,应当同时附具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第五章 实施过程的公众参与

      第三十五条 政府规章应当在长春市人民政府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长春日报》上全文刊登,在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六条 政府规章组织实施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做好实施前的普法宣传工作,扩大政府规章的公众知悉度,促进政府规章有效实施。

      第三十七条 实施单位对政府规章进行评估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地方性法规起草等立法工作,需要进行公众参与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涉及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社会影响面较大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再向社会公布规章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二条 专业性较强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单位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起草工作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法律事务服务机构等起草。

      被委托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

      (二)有相关领域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三)具备与承担委托任务相适应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就政府规章草案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

      政府规章草案涉及的领域有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的,起草单位应当邀请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的代表参加座谈会,或者委托其征集和研究公众意见。

      第二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召开公众代表座谈会,就政府规章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听取公众代表意见。

      召开公众代表座谈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定的公众代表具有代表性且不少于10人;

      (二)在公众代表座谈会召开5日前,向公众代表发送座谈的重点问题以及相关材料;

      (三)整理公众代表意见并存档。

      第二十五条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法规的配套政府规章和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政府规章,起草单位应当征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起草的政府规章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众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公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公众对起草的政府规章草案,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政府规章草案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单位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政府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八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结合工作实际及论证情况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根据采纳的公众意见对政府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公众参与起草情况说明。

      公众参与起草情况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众参与形式;

      (二)公众意见的概述;

      (三)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起草单位在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政府规章草案时,一并报送公众参与起草情况说明。

      第二十九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对政府规章草案进行审查时,发现起草单位在起草政府规章草案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组织公众参与的,可以暂缓审查,并要求起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公众参与。

    第四章 审查过程的公众参与

      第三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起草单位报送的政府规章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通过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委托第三方机构调研等方式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征求基层有关机关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起草单位就政府规章草案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团、专家学者、基层立法联系点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委托调研等多种形式。

      第三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政府规章草案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发布征集意见的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规章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三)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

      (四)市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公布的其他内容。

      公告载明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三十三条 政府规章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举行听证会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会同起草单位召开立法听证会:

      (一)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四)需要广泛听取意见的其他情形。

      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组织。

      第三十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起草单位对公众意见进行整理、收集和分析,并研究处理。

      对可行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形成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过程公众参与情况;

      (二)立法草案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及理由。

      市司法行政部门将政府规章草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时,应当同时附具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第五章 实施过程的公众参与

      第三十五条 政府规章应当在长春市人民政府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长春日报》上全文刊登,在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六条 政府规章组织实施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做好实施前的普法宣传工作,扩大政府规章的公众知悉度,促进政府规章有效实施。

      第三十七条 实施单位对政府规章进行评估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地方性法规起草等立法工作,需要进行公众参与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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