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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2-4-21
    2. 【标题】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hldrd.gov.cn/zyfb/jyjd/202204/t20220421_1096249.html

    7. 【法规全文】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大常委会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

    2022年4月21日葫芦岛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市打造全国一流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市上下必须深刻认识到,优化营商环境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促进葫芦岛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必由之路。必须提升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坚持把握三个导向。坚持问题导向,聚集群众反映集中、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反映普遍的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全面整改突破。坚持创新导向,综合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推进政府服务方式和监管模式创新,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效率。坚持目标导向,以有激情敢创新守清朗的奋斗姿态,对标国内一流营商环境标准,着力建设“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全国一流营商环境。

      二、细化明确目标责任,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三)紧紧压实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压实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责任,明确营商环境建设“第一责任人”,实施营商环境工作“一把手”工程,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责任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各方齐抓共管、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四)圆满完成年度目标。2022年,相关单位应当严格对标对表全市营商环境提升年系列文件部署的80项重点工作任务,按照工作目标、责任单位、具体措施、完成时限、保障措施等要求,逐一细化落实好政务、法治、信用、金融、生态、市场、人文、制度环境提升方案中的具体任务,将工作新举措和需要补齐的短板、弱项落实到位。

      (五)健全完善评价体系。按照《葫芦岛市营商环境社会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科学选取评价主体,广泛采取评价方式,合理进行综合评定,进一步优化评价体系,开展常态化营商环境评价,并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六)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抓好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不断健全营商环境建设考核体系,逐步完善考核实施细则,定期开展营商环境建设考核,建立科学奖惩机制,并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督查。

      三、积极转变政府职能,着力打造服务型政府

      (七)大力提升政务服务功能。深入推进“一网通办”改革,确保“只提交一次材料”落实到位;相关领域真正实现“一件事、一次办”“一证通办”;“零证明”城市建设取得实效。

      (八)主动服务建设项目审批。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多测合一”,审批全过程“只提交一次材料”,联合验收“一口受理”等制度,确保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取得突破。

      (九)全面保障公用事业开展。进一步精简和规范供水、排水、用气报装服务程序,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专项改革,切实兑现政府承诺,最大限度便民、利企。

      (十)全力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各项指标达到省考核要求;强化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大力开展白色垃圾专项治理,明显改善城乡环境。

      (十一)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完善落实“一网通办”平台,持续深化“一业一证”改革,大幅压缩企业开办时限,将1个工作日完成一般性企业开办、20天完成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和所有税费种类申报100%“网上办”落实到位。

      四、坚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十二)吃透用好相关政策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关于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协调,做好上下衔接,细化量化政策措施,制定相关配套举措,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细、落实。

      (十三)加强失信行为专项整治。彻底解决政府拖欠、招商不诚信、承诺不兑现、新官不理旧账等政府失信行为,确保动态清零;持续推进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化建设,公示率达到100%。

      (十四)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建设。及时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加强公共信用信息有效整合,确保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数据信息上报率达到100%;积极推进“信易+”惠民便企创新应用,真正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十五)加大金融领域支持力度。尽快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并依法支持其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推动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落实政银企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清理涉企收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五、规范执法公正司法,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十六)坚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积极探索事中事后分类监管、分类服务、分类指导的新型监管模式,帮助市场主体成长壮大。健全快捷便民、制约有效的行政执法程序,推动非歧视性执法,严禁无权执法、越权执法,杜绝执法权力滥用。加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化建设,切实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广“互联网+”监管。

      (十七)建立公正高效司法体制。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严守法律程序,依法、公平、公正办理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类案件。加强司法保护,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十八)依法查处营商环境案件。各级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应当“零容忍”。加大对违法违规以及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并切实解决已判决案件的执行难问题。对涉企案件依法审慎使用强制措施,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公开、公正参与市场竞争。积极畅通司法服务渠道,充分发挥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作用。

      六、凝聚合力积极作为,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发挥人大作用

      (十九)积极凝聚工作合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决定的组织实施,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统筹抓好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部署推进,将贯彻落实本决定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各自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切实履行职责,主动担当作为,努力提升各类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认可度、满意度。各级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找准优化营商环境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依法履职,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十)深入开展人大监督。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法履职行权,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着眼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和重点、堵点、痛点问题,强化跟踪问效。持续监督推进“一府一委两院”重点工作落实,适时开展营商环境工作评议。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研、专题询问等监督方式,保障和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加强代表议案、建议督办,对代表关于我市营商环境提出的议案、建议进行督办落实。

      (二十一)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营造浓厚氛围,构建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推动形成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良好格局。加大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的总结推广力度,公开曝光破坏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发挥人大代表的表率作用,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自觉做营商环境的推动者、参与者、实践者、引领者。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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