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朝阳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的议案》审查处理意见的决定
朝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朝阳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的议案》审查处理意见的决定
辽宁省朝阳市人大常委会
朝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朝阳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的议案》审查处理意见的决定
朝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朝阳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的议案》审查处理意见的决定
(2022年3月23日朝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关于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朝阳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的议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我市历史文化遗存丰富,制定地方性文物保护法规《朝阳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对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决定,由市政府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要求,责成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做好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适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