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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2-4-1
    2. 【标题】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22年第19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s://www.fushun.gov.cn/govxxgk/fushun/2022-04-02/9ca7799b-8dda-4180-9c61-0e41f54cf34e.html

    7. 【法规全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2年3月29日市政府第十七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高 键



    2022年4月1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按照抚顺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安排,经抚顺市人民政府第十七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决定废止以下5件市政府规章:

    一、《抚顺市地方文献呈缴办法》(1991年3月29日抚政发〔1991〕27号文公布,2010年12月11日市政府令第153号修正);

    二、《抚顺市地名管理办法》(1992年2月20日市政府令第27号公布,2014年8月24日市政府令第173号修正);

    三、《抚顺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暂行办法》(1993年6月30日抚政发〔1993〕75号文批转公布,2014年8月24日市政府令第173号修正);

    四、《抚顺市破产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办法》(1999年8月18日抚政发〔1999〕37号文公布,2014年8月24日市政府令第173号修正);

    五、《抚顺市征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暂行办法》(2001年9月3日市政府令第86号公布,2014年8月24日市政府令第173号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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