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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2-4-26
    2. 【标题】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s://www.dtsrd.gov.cn/static/jyjd/20220507/75.html

    7. 【法规全文】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

    (2022年4月26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近年来,全市各级检察机关主动适应司法体制改革需要,积极开展检察建议工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懈努力,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与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的新需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存在着对检察建议认识不到位、制发和管理不规范、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为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升检察建议工作质效,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作用

      强化检察建议的司法地位。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思维和系统思维,深刻认识检察建议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价值,充分发挥在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山西省委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大检察建议工作力度,督促公安司法机关及时纠正在侦查、审判、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督促人民法院启动再审,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行为,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及时向有关主体提出意见建议,或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合法性审查建议;促进被建议单位堵漏建制,解决社会治理工作机制和导向问题,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及时提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加强民生司法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认真落实有关法律和规定,全面提升检察建议工作质量

      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和《山西省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细则(试行)》等法律和规定,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把握适用范围,做好调查办理、督促落实和监督管理,不断健全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方式,增强工作主动性、实效性。

      严格质量标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调查核实,规范办案程序。检察建议书要事实清楚准确,依据合法合规,提出的建议内容要明确,要求要具体,释法说理要充分,论证要严谨,文书制作要规范,力争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要从注重检察建议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做到精准监督、有效监督。

      实行案件化办理。严格实行检察建议制发审批制度,以检察院的名义统一编号,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办理,实行全程监督。特别是类案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必须实行案件化办理,落实监督责任,增强监督公信。对检察建议典型案例,要利用多种宣传方式,以案说法,力争实现检察建议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开展质量评查和综合分析。成立检察建议落实工作分析督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每年向本院检察委员会报告一次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要把检察建议的质量、被建议单位的回复采纳情况以及实际效果等作为重点,加强分析研判,提出建设性意见,增强检察建议工作质效。研究上下级检察机关依法接续监督机制,对同级监督未能纠正的问题,上级检察机关跟进监督。

      增强专业工作力量。加强检察官专业培训、考核奖惩,提升司法办案能力和业务水平。探索建立从行政机关聘任特邀检察官助理的工作机制,选聘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检察建议的调查核实、文书送达、督促落实、检察听证等工作,提升检察建议的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三、加强沟通协商和督促落实,切实取得检察建议工作成效

      加强沟通反馈。检察建议正式发出前,检察机关可以征求被建议单位意见,协商送达方式,达成共识。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将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无正当理由不落实的,检察机关要向被建议单位发出书面催办函,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督促其落实整改。

      加强跟踪督办。检察机关可通过询问、走访、不定期会商、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了解检察建议的回复、采纳和落实情况,积极协助被建议单位完善整改措施,跟进监督落实工作。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建议监察机关或者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积极调动各方面社会力量,不断提高检察建议工作水平

      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全市上下要高度重视检察建议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支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要与政府及工作部门、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加强联系,建立沟通协商制度,及时研究工作困难和问题,努力把检察建议落到实处。要重视检察建议的回复落实,逐步将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法治大同考核体系。

      建立备案和抄送制度。市县(区)两级检察机关要按季度将制发的检察建议分别向同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重要的检察建议,制发后在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同时,要抄送同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

      加强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建议专项工作情况报告、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询问与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做出决议决定等,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工作。各级人大代表要积极参与、了解检察建议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为做好检察建议工作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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