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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2-2-28
    2. 【标题】承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河北省承德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s://cdrd.hehechengde.cn/show-1648.html

    7. 【法规全文】

     

    承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

    承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

    河北省承德市人大常委会


    承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


    承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

    (2022年2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承德市是京津冀水源涵养功能区、生态环境支撑区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生态保护任务异常繁重,严格管控、彻底根治野外用火是确保生态安全的关键之举,不仅事关承德永续发展,更是确保首都生态安全的政治责任。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视察承德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条例》,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京津冀的生态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中所称野外用火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林地、耕地、山地等野外区域和景区景点及边缘区域的用火行为。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吸烟、乱丢火源火种,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各种火源火种;
    (二)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纸、焚香、点蜡、祭祀殡葬用火;
    (三)烤火、烧烤、野炊、燃放篝火、火把照明;
    (四)烧荒、燎地边,焚烧秸秆、枯枝、落叶、垃圾;
    (五)使用烟熏、火攻、电击驱赶猎捕野生动物;
    (六)其他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
    三、坚持突出重点,加强对避暑山庄及周围皇家寺庙群、金山岭长城、塞罕坝机械林场及周边区域、环京津边界区域、雾灵山、坝上草原、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野外用火的管控,严禁携带火源、火种进入,从严落实一切管控责任和措施。
    四、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等活动的,应当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五、穿越森林、草原、林地、耕地、山地、景区景点及其边缘区域的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以及电力、通信线路等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分层分类管理,在森林草原火灾易发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周边可燃物,定期开展线路巡查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火灾隐患。
    六、各级人民政府是禁止野外用火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禁止野外用火责任制,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禁止野外用火的综合指导协调;发改、工信和电力部门负责穿越森林、草原、林地、耕地、山地、景区景点及其边缘区域的电力、通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野外用火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文物、民宗、民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和文化、教育、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指导工作。
    八、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林边、地边、路边、坟边、矿边、隔离带可燃物定期进行全面清理,降低野外用火带来的火灾安全风险。
    九、县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提高重点区域禁止野外用火工作所需装备水平,配备先进监测设备,并积极争取上级支持。
    十、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防火工作需要在重要路口设立临时防火检查站,防火检查站应当对检查发现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行集中保管或依法收缴。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禁止野外用火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禁止野外用火的村规民约,加强对村(居)民野外用火的日常管理;
    十二、进入森林、草原、林区、景区景点等区域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接受防火检查,遵守防火规定。重点地段、重点区域强化护林员、护草员、瞭望员等职责作用,做好禁止野外用火检查巡护工作。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及新媒体等形式,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普及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安全常识和禁止野外用火相关要求,提高公民遵守禁止野外用火行为的自觉性。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禁止野外用火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对执法不严、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应当约谈、通报、公开曝光,并严肃追责问责。
    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县(市、区)、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野外用火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十六、违反本决定禁止的野外用火行为,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照《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从重从快处理。
    十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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