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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构建“津城”“滨城”双城发展格局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2-3-30
    2. 【标题】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构建“津城”“滨城”双城发展格局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tjrd.gov.cn/xwzx/system/2022/03/30/030024701.shtml

    7. 【法规全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构建“津城”“滨城”双城发展格局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构建“津城”“滨城”双城发展格局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构建“津城”“滨城”双城发展格局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构建“津城”“滨城”双城发展格局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构建“津城”“滨城”双城发展格局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3月30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构建“津城”“滨城”双城发展格局的决定

    (2022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构建“津城”“滨城”双城发展格局重大决策,促进城市健康宜居安全发展,打造紧凑活力“津城”和创新宜居“滨城”,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落实构建“津城”“滨城”双城发展格局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立足“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构建“一市双城多节点”的城镇发展格局,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构建“津城”“滨城”双城发展格局的组织领导,将构建双城发展格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目标管理和工作统筹,积极推进构建双城发展格局各项工作。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责任,组织落实构建双城发展格局各项任务。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推动加快构建双城发展格局。

      三、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精明紧凑”城市发展理念,统筹生产、生活、生态、安全需要,推动城市发展方式向内涵提升转变,把握“津城”“滨城”发展定位,促进双城相映成辉、竞相发展,推动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合理、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的格局。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津城”城市综合服务中心作用,打造中央活力区,推动形成高端服务业聚集区,建设具有竞争力的核心承载区;应当优化“滨城”资源布局,增强要素承载能力,建设生态、智慧、港产城融合的宜居宜业美丽滨海新城,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先行区。

      四、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制造业立市,打造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和区域商贸中心城市,科学布局主导产业,促进产业和创新协作,推动形成合理分工、错位互补的产业发展格局。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津城”建设与发展,应当以都市产业为主导,发展综合性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强化金融科技、商务商业、文化旅游等功能,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推动形成若干特色鲜明、业态高端、功能集成的现代服务业标志区。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滨城”建设与发展,应当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以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为引领,以各开发区为载体,集中布局发展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海洋、汽车、石油化工、航空航天等产业集群,加快发展航运服务、融资租赁、跨境电子商务、临空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

      五、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人性化、便捷化为导向,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促进公共资源科学配置和均衡布局,推动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推进城市更新和乡村建设,增强城市发展的持续性、宜居性。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提升“津城”公共服务能力,完善市政公用设施和综合配套,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应当补齐“滨城”基础设施短板,增加优质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供给,促进职住平衡,推进社会事业优质均衡发展,提升群众生活品质。

      六、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进双城发展和建设,应当突出城市特色和文化底蕴,深入挖掘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和现代文化特质,建设特色文化生态;加强优秀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加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性建筑、革命文化遗址、工业文化遗存、名人故居等保护力度,注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和活化利用。

      七、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推进“871”重大生态工程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扎实推进双城间绿色生态屏障建设,推动造林绿化、水系连通和生态修复,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坚持陆海统筹、河海共治,加快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整治,高标准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和湿地海洋公园。

      八、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进双城发展和建设,应当突出港口优势,落实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要求,科学划定港城边界,充分发挥港口的枢纽驱动作用、产业集聚带动作用,全力提升港口能级,加快建设世界一流智慧港口、绿色港口;提升机场综合保障能力,完善空域资源配置,加快建设区域航空枢纽和国际航空物流中心。

      九、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双城间交通运输通道和快速交通连接,持续优化市域路网和道路空间格局,完善城市快速路网骨架,构建双城间快速轨道交通联系,有序发展城际铁路以及市域(郊)铁路等轨道系统,提升交通服务质量和水平。

      十、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进双城发展和建设,应当不断提高城市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充分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快打造智慧城市应用场景,全面提升建设水平和运行效能;推动城市治理重心和配套资源向基层下沉,提高社区服务水平,夯实社会治理基础;加强风险防控,提高防灾减灾、公共卫生防控救治、城市内涝治理等能力,建设安全灵敏的韧性城市。

      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武清、静海、宝坻、宁河、蓟州等区域资源集聚能力,推动建设区域转型升级示范区、产业发展协同区,打造独具特色的区域节点,与“津城”“滨城”协调推进,实现融合发展和共同繁荣。

      十二、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创新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支持,强化激励保障,完善监督机制,推动全面形成“津城”“滨城”双城发展格局。

      十三、本市协同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等各方力量,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津城”“滨城”建设与发展,共享城市发展成果。

      十四、市和相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定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维护本决定执行的严肃性。

      十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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