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陈凤超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陈凤超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陈凤超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陈凤超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2022年4月22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条规定,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陈凤超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