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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1. 【颁布时间】1991-4-12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3. 【发文号】法(研)发[1991]11号
    4. 【失效时间】1994-7-27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1994-7-27已经被id10611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199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一、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
    二、对其他共同盗窃犯罪的主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
    三、对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从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具体量刑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盗窃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共同盗窃数额巨大,根据从犯的具体犯罪情节,需要减轻处罚的,应根据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共同盗窃数额较大,从犯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处理。
    四、共同盗窃犯罪后,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未成年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可以或者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坦白或者积极退赃等情节的,也可以酌情适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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