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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1-12-11
    2. 【标题】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21年第225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xinjiang.gov.cn/xinjiang/gfxwj/202206/a737772f10f34338b15dc6312ca4b1a8.shtml?cnName=%E6%94%BF%E5%BA%9C%E4%BB%A4

    7. 【法规全文】

     

    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25号

    《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6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治区代主席 艾尔肯·吐尼亚孜 

    2021年12月11日



    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加强政府规章管理,坚持“立、改、废、释”并重,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国家开展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1991年5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根据1997年1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7〕97号修订)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15年8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发布根据2020年7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修正)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管理办法(1997年1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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