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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2-1-4
    2. 【标题】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
    3. 【发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2/content_5687508.htm

    7. 【法规全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2 年 第 1 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12月28日经第3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22年1月4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民航总局令第76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权不超过3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二、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粘贴易与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相混淆的图案、标记或者符号。

    “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民航局局徽、‘中国民航’字样,应当符合民航局规定。”

    三、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名称和标志,应当按下列规定在其每一航空器上标明:

    “(一)名称喷涂在航空器两侧,固定翼航空器还应当喷涂在右机翼下表面、左机翼上表面。

    “(二)标志喷涂在航空器的垂尾上;航空器没有垂尾的,喷涂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适当位置。

    “本条所称名称,是指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法定名称或者简称。”

    四、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标志不得与其他机构的标志相混淆。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应当将每一型号航空器外部喷涂方案的工程图(侧视、俯视、仰视图)及彩图或者彩照报民航局备案。”

    五、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民用航空器没有或者未携带符合规定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或者临时登记证书的,民航局或者其授权的地区管理局可以禁止该民用航空器起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或者其授权的地区管理局可以处以警告;利用该民用航空器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该民用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伪造、涂改或者转让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载有临时登记标志的民用航空器从事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外的飞行活动的。”

    六、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或者其授权的地区管理局可以处以警告;利用该民用航空器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该民用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不按规定的位置、字体、尺寸在航空器上标明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民航局局徽、‘中国民航’字样,不符合民航局规定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不按规定在每一航空器上标明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名称和标志的。”

    七、将条文中所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统一修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所有“民航总局”统一修改为“民航局”。

    本决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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