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
交通运输部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
第147.36条 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所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
局方:包括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除非特别注明,对于国内维修培训机构而言,一般指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对于国外维修培训机构而言,一般指民航局。
责任经理:是指维修培训机构中对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负责,并有权为符合本规则的要求支配维修培训机构人员、财产和设备的人员。
质量经理:是指维修培训机构中由责任经理授权对维修培训质量控制负责的人员。质量经理应当直接向责任经理报告并负责。
国内维修培训机构:是指设立在中国境内的维修培训机构。国内维修培训机构所在地区亦按上述原则划分。
国外维修培训机构:是指设立在中国境外的维修培训机构。
第147.37条 生效和废止
本规则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总局于2005年9月27日公布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54号)同时废止。除另有规定外,在本规则修订版施行之前已经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单位应当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完全符合本次修订版的要求。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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