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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外侨案件应随时与当地外事部门联系的通报

    1. 【颁布时间】1951-8-13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外侨案件应随时与当地外事部门联系的通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外侨案件应随时与当地外事部门联系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外侨案件应随时与当地外事部门联系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外侨案件应随时与当地外事部门联系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外侨案件应随时与当地外事部门联系的通报

    195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分院、省人民法院、中央直辖市人民法院、
    大行政区直辖市人民法院:
    以后各级法院凡处理有关外侨案件时,不论刑、民事,均应随时与当地外事部门作必要的联系,并于处理后将处理经过摘要函告当地外事部门。希你院查照并即分转所属下级法院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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