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2-5-20
    2. 【标题】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3. 【发文号】建金〔2022〕45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6. 【法规来源】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05/20220524_766314.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建金〔202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各地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政策实施的指导监督,直辖市、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结合本地企业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提出具体实施办法,并在支持政策到期后做好向住房公积金常规性政策的衔接过渡。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等渠道,实现更多业务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保障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平稳运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2022年5月20日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