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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91-4-2
    2.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361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1年4月2日,最高检察院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甘检研(1990)第12号《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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