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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玉林市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1-12-27
    2. 【标题】关于印发玉林市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3. 【发文号】令2021年第5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yulin.gov.cn/zwgk/gkzl/zcwj/zfl/t11244836.s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玉林市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玉林市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玉林市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玉林市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林市总河长令第5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和〈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17〕27号)、《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发〔2017〕60号)精神,建立健全河长制考核评价体系,现印发《玉林市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河长:

                                       2021年12月27日







    玉林市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和〈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17〕27号)、《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发〔2017〕60号)精神,建立健全河长制考核评价体系,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玉林市对县、乡级总河长和河长的河长制工作考核。县(市、区)对乡级和乡级对村级的工作考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规范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坚持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突出结果导向和过程导向。根据不同河库管理保护要求,实行量化和差异化考核,原则上每年考核1次。

    第四条【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在市总河长、市级河长领导下,实行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制。玉林市负责对县级总河长和市领导担任河长的南流江、九洲江、北流河、武思江、马江(小江水库)、旺盛江(旺盛江水库)〔以下简称六条河流(水库)〕的县级河长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玉林市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市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实施。

        二、考核内容与考核指标

    第五条【考核内容】 考核基本内容:

    (一)河长制体制机制建设与运行情况。主要包括:河长组织体系建设情况、河长制办公室建设与运转情况、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协调联动情况等;

    (二)河长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巡河护河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河库管护问题情况、市总河长令贯彻落实情况和“一河(库)一策”组织实施情况等;

    (三)河长制主要任务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

    (四)河库管理与保护情况。主要包括:河库水资源、水安全、水质量、水生态、水环境面貌变化和群众满意度等。

    第六条【考核指标】 市级年度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玉林市委、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河长制相关工作的专项督查检查考核制度安排,结合玉林市河长制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要点组织制定,一般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县(市、区)、乡级的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由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实际组织制定。

        三、考核工作程序

    第七条【考核细则】 考核工作严格按照年度考核细则组织实施。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制定相应层级的年度考核细则,明确年度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考评方式、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等。

    第八条【市级考核程序】 市级考核工作程序如下。

    (一)县级自评。各县(市、区)总河长和六条河流(水库)县级河长对照玉林市年度考核细则先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由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报送市河长制办公室,其中县总河长自评报告要附对辖区乡级总河长的考核结果,六条河流(水库)县级河长自评报告要附对乡级总河长的考核结果。

    (二)市级核验。市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年度考核细则明确的任务分工,完成由本单位承担的指标核验任务,核验结果报送市河长制办公室。市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市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对县级自评进行集中评审,视情况组织开展现场核验或第三方评估,提出考核评分和考核等次意见,报请市河长会议审议,形成年度考核结果。

    (三)结果审定。县总河长和六条河流(水库)县级河长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市总河长审定。

    第九条【县级和乡级考核程序】 县级、乡级考核工作程序可以参照市级考核工作程序执行,也可以根据实际适当简化操作、优化流程,避免增加基层负担。

    四、考核等次和结果运用

    第十条【考核等次】 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评分在90 分以上的,考核结果为优秀;考核评分在 80 分以上 90 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良好;考核评分在70 分以上80 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合格;考核评分在70 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 “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由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进行通报,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依据。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总河长、河长,要在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 1 个月内,分别向上一级总河长、河长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限时按要求完成整改。

    第十二条【激励支持】 各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将考核结果作为相关领域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优先考虑的参考依据;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和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积极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推荐评优评先。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敷衍应付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五、附 则

    第十四条【其他规定】 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相应制定本级的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玉林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商市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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