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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开展玉林市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1-12-22
    2. 【标题】关于开展玉林市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3. 【发文号】令2021年第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yulin.gov.cn/zwgk/gkzl/zcwj/zfl/t11244702.s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开展玉林市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玉林市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玉林市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玉林市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玉林市总河长令第4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级总河长、河长,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市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中央扫黑除恶常态化暨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整治的决策部署,依法严厉打击“沙霸”及其背后“保护伞”,根据《关于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总河长令第5号)和《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河长办〔2021〕20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的

    坚决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切实维护河道采砂管理秩序,进一步完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改善河库面貌,持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河流、水库。

    三、行动时间

    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8月31日。

    四、工作任务

    (一)规范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管理。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规定,保持河流生态的原真性和完整性,科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对有开采条件的河流河段做到应编尽编;对法律法规明文禁止开采、不具备开采条件的河流河段公告禁采。依法依规开展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许可工作,落实电子河道采砂许可证应用、汇集工作。有采砂管理任务的县(市、区)要将河道采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出让许可等数据及时上传到广西河道采砂“互联网+”监管系统。

    (二)加强河道采砂现场监管。有采砂管理任务的县(市、区)须按要求为采砂船、采砂现场及堆砂场安装必要的定位、监控、计重等前端感知设备,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航测、视频监控、智能定位等信息化技术手段,依托广西河道采砂“互联网+”监管系统,线上线下相结合,加强对许可出让的可采河段堆砂场的现场监控,提升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水平;开采完成应及时进行河道平整修复,并按照出让许可要求组织验收;严厉查处无证采砂及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按许可超范围、超时段、超深度、超功率、超许可量采砂等,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强化采砂机具管理。严查证件不齐、船证不符的采砂机具,尤其是无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三无”采砂船舶、运砂船舶及相关机具。严禁对船舶及相关机具进行非法改装以及建造伪装、隐藏采砂设备。对无法提供有效证照及非法改造的采砂机具,依法采取扣押、没收、拆解等方式进行处置。

    (四)强化采砂船舶建(改)造点管理。全面摸清辖区内采砂船舶建(改)造点情况,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相关批准要求从事采砂船舶建(改)造,以及违法违规建(改)造隐藏采砂设施的隐形采砂船舶的建(改)造点,要依法处罚、取缔,对其建(改)造的采砂船舶按照“三无”船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强化运砂船舶、车辆管理。严禁超载超限运输河砂,对超载超限运砂船舶、车辆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砂石应当持有砂石合法来源证明,禁止运输非法开采的河砂,对违规违法运砂船舶、车辆要依法查处,并追溯其源头,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强化采砂船舶指定停泊区域管理。严格贯彻《条例》采砂船舶指定停泊规定,各地划定采砂船舶指定停泊地点,对停泊采砂船舶要进行登记造册并做好进出场监控、记录。对擅自离开停泊区域的采砂船舶,依法依规查处。

    (七)强化堆砂场、上砂点管理。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相关批准要求设置的堆砂场、上砂点要依法依规查处、取缔、清理。建立健全河砂进出场计重、监控、登记等制度。

    (八)强化河砂市场监管。规范河砂市场经营主体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无照销售河砂的违法行为。加大对河砂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河砂价格的监督检查,着力维护河砂市场价格良好秩序。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干预河砂市场公平竞争行为和河砂销售市场经营垄断行为;严厉查处河砂开采、销售企业和个人在开采和销售环节偷逃税款行为。

    (九)推进河砂资源多元化供给。坚持疏堵结合,综合考虑区域河砂资源禀赋,加快推动机制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推广应用机制砂;加强河道、航道整治工程和库区淤积砂石综合利用;依规有序推进河砂开采利用,缓解建设用砂供需矛盾。

    (十)严厉打击“沙霸”及其背后“保护伞”。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司法机关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犯罪行为,对涉砂有关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强化“三书一函”跟踪问效,积极与政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接,彻查非法采砂案件及涉及的利益链条,深挖其背后“保护伞”。

    (十一)加强执法监督。市检察院、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监督局、玉林海事处等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强化执法监督,出台联合执法管理办法,组织联合执法,明确线索移送流程,坚决打击各类涉砂涉矿的违法行为,对违法开采零容忍。

    本令落实情况于2022年9月1日前报送至玉林市河长制办公室。

        此令。                           

        

    附件:玉林市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监督举报方式(略)

                       

                       

                      玉林市总河长: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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