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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玉林市开展清理整治露天矿山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方案

    1. 【颁布时间】2021-12-10
    2. 【标题】玉林市开展清理整治露天矿山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方案
    3. 【发文号】令2021年第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yulin.gov.cn/zwgk/gkzl/zcwj/zfl/t11244458.shtml

    7. 【法规全文】

     

    玉林市开展清理整治露天矿山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方案

    玉林市开展清理整治露天矿山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开展清理整治露天矿山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方案


    玉林市开展清理整治露天矿山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方案

    玉林市林长令第1号


    现发布《玉林市开展清理整治露天矿山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方案》,自2021年12月13日起实施。





    玉林市林长

                           2021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林市开展清理整治露天矿山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涉林违法露天矿山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切实改善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质量,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做到“先预防、早发现、快处理”,确保涉林采矿非法占用林地案件查处到位,加快完善涉林采矿监管长效机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要求,严厉打击涉林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破坏森林资源现象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秩序和谐稳定。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露天矿山破坏森林资源专项整治行动,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和整改,矿产资源开发领域涉林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清理和有效遏制,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得到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管理水平明显提升,整治、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使矿山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为矿山企业文化注入绿色发展理念。

      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采矿非法占用林地问题整治整改和涉林采矿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玉林市开展清理整治露天矿山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白松涛  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林长

      副组长:党万坚  副市长、市副林长

              龙  校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副林长

      成  员:覃德峰  市政府副秘书长

              伍贤初  市林业局局长、市林长办主任

              封寅芳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春雨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莫逊群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黎创新  市水利局局长

              倪惠宽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周  密  玉林供电局党委书记

              覃  科   市公安局副局长     

           温 文   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周雪操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韩杰兴  市林业局副局长

              刘明轰  市林业局党组成员、市森林公安局局长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存在问题整改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提出整治工作重大事项,拟定整改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整治结果和问题线索移送及其后续相关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职能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伍贤初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韩杰兴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林业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供电局、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相关业务负责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研究采矿非法占用林地问题整治整改和涉林采矿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整治整改结果相关材料收集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建立联合机制。建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联合机制,各相关单位共同协作,相互监督,做到信息共享,对拟新设立的采矿证审批程序做到信息互通,新设采矿权范围提前会同林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各部门提前介入审批服务,规范矿山用地;林业、自然资源、水利、交通、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协调配合做好矿山采矿出现涉林违法行为的查处、整顿整治工作;林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做好矿山采矿的巡视督导工作,及时有效遏制涉林违法行为。

      (二)全面排查清理露天矿山问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项目业主、设计调查单位对开采的露天矿山进行实地勘查,确定其开采界线和范围,排查违规违法涉林开采项目,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盗采的涉林案件做好调查记录备案。

      (三)严厉打击采矿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各相关执法部门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涉林违法案件,特别是对自治区督办的案件,以及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严肃追究业主责任。联合政府部门对涉林违法矿山责令停工整改,对违法的矿山项目,用电用水、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应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更快更有效地推进整治工作,有严重违法问题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由森林公安依法立案查处。持续对涉林违法和新增涉林违法露天矿山进行整顿整改,坚决做到所有涉林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四)高标准开展生态修复。根据采矿非法占用林地就地恢复森林植被工作要求,按照“谁破坏,谁负责”的原则,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各相关采石采矿企业制定相关复绿整改方案,并依照方案高标准开展违法占用林地复绿工作。复绿完成后,需通过各级林业部门验收审定合格。组建整改工作小组对露天矿山复绿的后期抚育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整改成效。

      (五)加强矿山实时监管。一是各县(市、区)、乡(镇)两级林长成立工作专班,落实林长包干,分片负责。各专班成立巡查组,对辖区重点建设项目、涉林露天采矿进行不定期巡查。专班负责辖区范围内采矿涉林违法线索排查,做到“实时监管到位,违法案件查处到位,违法林地恢复到位”。二是督导各矿山企业设立宣传牌,明确涉林采矿所属企业、采矿证范围、已办理林地占用手续范围及复垦复绿方案、责任单位及领导、监督举报方式等内容,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各级政府出台相应的举报奖励政策,全方位布控,及时杜绝涉林违法行为的发生。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

      (六)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绿色生产。加大法规政策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台、微信平台、电台广播、拉挂横幅、大喇叭巡村等宣传渠道,广泛开展林业法规政策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性。举行项目业主培训会,及时向项目业主普及办理林业相关手续流程、重点注意事项等,树立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采矿企业规模化开采,采用更加先进、环保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进行生产,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概率。

      五、时间安排

      (一)查清摸底(2021年12月底前)。1.制定采石采沙等采矿破坏森林资源问题整改工作方案。2.明确任务,现场排查,摸清基本情况,建立档案,并填报《玉林市开展清理整治露天矿山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摸底情况表》。

      (二)攻坚治理(2022年3月底前)。1.完成2021年所有露天矿山涉林违法案件查处整治工作。2.督导涉林违法矿山开展复绿等整改,并填报《开展清理整治露天矿山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查处整改情况统计表》。

      (三)检查验收(2022年4月底前)。1.组织检查组对已完成整改工作的矿山进行检查验收,通过验收的矿山下达复工通知。2.指导各涉林采石场设立宣传牌,明确涉林矿山所属企业、采矿证范围、已办理林地占用手续范围及复垦复绿方案、责任单位及领导、监督举报方式等内容。

      (四)巩固提升(2022年5-7月)。1.建设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平台、对露天矿山实时监控设施,加强监管。2.建立定期巡查机制,杜绝采矿出现新增涉林违法案件,确保整治后的复绿成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问责机制,压紧压实政府领导及各相关部门领导职责,切实推动保护森林资源责任主体落实落细。成立专门机构,制定整改方案,层层明确责任、级级传导压力,形成工作合力。

      (二)以林长制推动整改,进一步强化体制建设。将露天矿山整治工作列入林长责任清单,构建各级林长保护森林资源体制,落实属地林长职责,促进各部门协调合作,充分发挥林长职能,保障整治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三)统筹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单位职能,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重点建设项目协调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涉林问题,促进项目业主规范用地。各县(市、区)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组建涉林采矿案件工作机构,统筹整合执法力量,建立健全行政、刑事执法体系,提高案件执法效率。

      (四)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加强日常调度和督促检查。每周调度整改进展,对各县(市、区)的露天矿山问题查处和整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对连续整改落后的县(市、区)进行约谈。

      (五)实行责任追究。各相关县、镇政府及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以积极的态度、有力的措施,开展好涉林采矿等违法问题查处整治工作。对查处整治工作不重视、不落实、虚假整改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

      

      附件:玉林市开展清理整治露天矿山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调查和生态植被恢复技术要求





    附件

      

    玉林市开展清理整治露天矿山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调查和生态植被恢复技术要求

      为推进我市露天矿山规范管理,加强对采矿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综合整治工作,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及时对矿山废弃地进行复绿,有效遏制采矿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一、调查目的、任务与内容

      (一)目的

      1.采矿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和整改;

      2.矿产资源开发占用林地监管相关制度得到有效落实,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3.全面完成全市露天矿山违法用地综合整治和废弃地复绿整改工作,整治、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使矿山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任务

      1.完成全市露天矿山档案材料收集,形成全市露天矿山监管台账;

      2.对全市露天矿山进行外业踏查,摸清矿山使用林地情况;

      3.建立全市露天矿山使用林地矢量数据库;

      4.对存在问题的矿山完成整治工作。

      (三)调查内容

      对露天矿山逐个运用无人机航拍,形成使用林地现状图,根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历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成果,结合露天矿山档案材料,全面梳理采矿证范围、经审批林地范围、超审批范围使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或恢复造林范围、无证开采或盗采的范围,并形成矢量数据库。

      二、矿山废弃地生态植被恢复

      矿山废弃地(包括违法用地)必须及时实施生态植被恢复措施。

      (一)植被恢复原则

      1.坚持近自然生态植被恢复的原则。在矿山生态植被恢复中要遵循生态学自然规律,师法自然,按照近自然的原则实施。

      2.坚持与矿山生产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滚动开发的矿山,在进行矿区生态植被恢复中,对每一地块的规划必须与矿区内土地利用规划相对应,避免恢复完又破坏的现象。

      3.坚持因地制宜注重景观的原则。针对不同矿山破坏类型及其程度,因地制宜地选用一种或多种植被恢复方式,统筹兼顾矿山与周边社区生产和生活,考虑植被恢复本身的景观效果以及周边环境的协调,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基础上,全面协调区域生态、经济、社会发展,以求达到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矿山废弃地整理

      矿山废弃地(包括违法用地)的整理,依据《矿山废弃地植被恢复技术规程》(LY/T2356-2014)实施,结合我市矿山基本不存在金属污染的实际情况,主要采取包括地表处理、护坡处理、履土处理等。

      (三)植被恢复

      在矿山废弃地(包括违法用地)整理的基础上实施植被恢复技术,主要包括整地挖坑、施放基肥回填土、树种选择与栽植密度、栽植技术与造林模式配置、水肥管理与除草施肥、补植、管护、森林防火与有害生物防治。

      三、主要技术依据与调查方法

      (一)主要技术依据

      1.《广西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方法》(2008年);

      2.《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LY/T1955-2011);

      3.《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规程》(LY/T1956-2011);

      4.《广西2021年森林督查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操作细则》;

      5.《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规范汇编》(2018年);

      6.《矿山废弃地植被恢复技术规程》(LY/T2356-2014)。

      (二)主要调查方法

      1.收集材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集各矿山档案材料,包括备案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或判决书)、处罚缴费凭证、恢复造林方案、经审批使用林地范围图层、历年影像图等;收集无证开采、盗采的位置等相关信息;将材料表格化、矢量化。

      2.初步内业数据处理。将矿山采矿许可证界线、经审批使用林地范围矢量数据叠加到《2019年度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更新成果》(2020年)图层上,比对最新下发影像初步确定露天矿山使用土地范围,提取使用林地范围,用地理信息处理系统(Arc GIS)计算面积,并制作外业工作图和表格。

      3.外业调查。根据初步内业处理数据,得出的矿山使用林地范围,运用无人机对每个露天矿山进行航拍调查,并现场拍照(每个矿山至少5张);现场查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造林范围。

      4.内业整理。将矿山范围界线矢量数据叠加到通过无人机航拍形成的正射影像图上,用地理信息处理系统(Arc GIS)勾绘使用土地范围,提取占用林地范围,确定矿山是否存在无证开采、越界开采、超审批范围开采等行为,整理已处罚范围;根据历史影像,确定起始动土时间段;制作台账和数据库。

      四、质量检查

      (一)为了加强本次调查质量管理,确保调查成果准确可靠,要求承担调查任务的单位成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推行技术质量责任制,严格质量奖惩,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实行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即外业调查工作应在承担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质量抽查。

      (三)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抽调政治思想好、办事公正、坚持原则,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并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专职技术人员承担检查工作,组成检查工作组,全面检查台账和矢量数据库,并抽取10%的矿山进行外业核实。

      五、调查成果

      调查成果包括:

      (一)矿山档案材料台账;

      (二)矿山范围矢量数据库(含采矿证范围、经审批使用林地范围、超审批范围使用林地、已处罚范围、恢复造林范围等);

      (三)矿山无人机航拍影像图;

      (四)矿山整治工作总结。

      

    附表:1.玉林市开展清理整治露天矿山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摸底情况表(略)

          2.XX县开展清理整治露天矿山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查处整改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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