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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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一)面积计算和进深控制:
1.建筑物的凹阳台,应当按照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凹阳台进深小于等于2.4米。
2.建筑物的凸阳台,应当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单个阳台水平投影面积小于等于10平方米且其进深小于等于2.4米。
3.建筑物的复合型阳台,应当以主体结构为界,分两部分按照凹、凸阳台规则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单个复合型阳台水平投影面积小于等于10平方米且其进深小于等于2.4米。
4.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阳台按照其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
5.房屋主体结构内标注为阳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活动平台等敞开、半敞开的建筑空间,凡有顶盖的,应当参照凹阳台计算全面积。
(二)阳台设置的控制:
1.在规定的建筑间距内,建筑不宜出挑阳台、走廊、楼梯和楼梯平台;在规定建筑间距内住宅建筑北面不得出挑阳台,南面出挑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5米。
2.住宅建筑南阳台或者东西向主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8米,东西向次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4米,阳台总长度(即阳台面宽之和)不得超过建筑面宽总长度的50%。
3.北面的阳台以及阳台出挑距离、连续长度或者阳台总长度超出以上规定值的,应当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4.一户的阳台板相连的两个相邻阳台按照一个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5.在短边外侧设置空调搁板的,垂直于该短边的宽度不得大于0.6米。不得在阳台的长边外侧连接设置空调搁板。
6.住宅建筑中每套建筑内凸阳台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10%,每套住宅内设置阳台数量不得超过居住空间个数。
7.建筑沿街设置的阳台按照封闭式设计。
8.各类非住宅建筑设置的阳台,应当按照其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
第三十条 建筑物的凸窗,其设置及面积计算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凸窗外边线至外墙墙体外边线距离小于等于0.6米。凸窗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等于0.3米。
(二)凸窗窗台及其与楼板连接部分应当为钢筋混凝土一体结构。
(三)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凸窗,应当按照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米以下的凸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米及以上的凸窗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凹窗内凹进深不得大于0.6米,其结构净高在2.2米及以上者应当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小于2.2米者应当计算1/2面积。
(五)每套住宅内设置凸窗或者凹窗的数量不得超过居住空间的总个数。
(六)建筑单体含有凸窗或者凹窗设计的,应当在申报图纸中提供凸窗或者凹窗大样图,以明确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七)外凸的凸窗侧面不得设置外凸的柱及实体的围护结构,其凸窗应当三面设窗,紧邻空调设备井的可以两面设窗。
凸窗设窗的长度应当与其对应的窗台面长度一致。
凸窗对应建筑空间室内楼面板不得向外延伸出外墙,建筑外立面上下两个凸窗间不得实体封闭。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的设备平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建筑物的设备平台面积,设备平台面积应当根据设备尺寸合理确定。
(二)住宅建筑中每套住宅用于放置集中外部设备的设备平台只能设置一个,且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3平方米,同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阳台有关要求进行设计并控制其进深,其面积按照阳台有关规定,计入建筑面积。
每套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室外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各类居住空间总数,每个空调外机室外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小于等于1平方米,进深宽度小于等于0.6米,其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指标。
第三十二条 对于建筑物内有设备层、管道层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当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当计算1/2面积。
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外墙之外不得设置结构板,经过结构专项论证确实需要设置的,按照结构板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同时,计入容积率。结构板不得与阳台、窗、门等可以供改造后利用结构板的部分连接。
建筑物的标志、标识应当结合建筑造型设置在建筑物外墙体的合适位置,不得设置在建筑轮廊线之外。
禁止在高层建筑的外墙或者阳台、露台外设置花池、花架。
第七章 建筑沿路展开面
第三十四条 住宅建筑和办公类建筑沿城市道路展开面长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多、高层住宅建筑和办公类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沿多条城市道路的设置,沿一侧道路的建筑展开面长度不宜大于60米。同时,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交叉口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等于90度的,沿路建筑的连续长度累计小于等于100米。
2.交叉口道路中心线夹角大于90度的,沿路建筑的连续长度累计小于等于80米。
(二)多、高层住宅建筑和办公类建筑非沿路布置,同时,建筑处于周边城市道路、柳江、重要山体视廊等重要城市景观面可视范围内的,建筑的展开面长度参照沿路布置建筑标准控制。
(三)多层住宅建筑和办公类建筑的沿路展开面长度原则上小于等于60米;此类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满足形成建筑通透面要求的,其沿路展开面长度可以适当加大,但不宜大于80米。
(四)高层住宅建筑和办公类建筑沿一侧道路设置的,平行城市道路的建筑展开面长度不宜大于60米。
(五)高层住宅建筑和办公类建筑的展开面长度与其建筑高度的比值原则上小于等于0.618。
第三十五条 商业建筑沿城市道路展开面长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低层、多层商业建筑,建筑沿路展开面长度按照小于等于60米控制。
(二)多层商业建筑或者高层商业综合体裙楼单层建筑面积大于3600平方米并且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满足形成建筑通透面要求的,结合大型商业建筑布局需要,其建筑沿路展开面长度可以大于60米。
(三)高层商业建筑主楼参照高层住宅和办公类建筑沿路展开面长度控制规定进行控制。
第三十六条 医院、博物馆等大型公共设施建筑,建筑沿路展开面长度原则不得大于60米;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满足形成建筑通透面要求的,建筑的展开面长度可以适当加大。
第三十七条 沿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符合以下规定的,可形成建筑通透面(即沿路非建筑围合空间的敞开面):
临规划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沿路建筑与规划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大于等于25米;临规划城市道路宽度红线小于等于30米的,沿路建筑与规划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大于等于15米。
第三十八条 工业建筑沿城市道路展开面长度应当以符合工业生产工艺流程为主,同时还应当与城市景观环境以及工业区整体效果相协调。
第三十九条 确实有建设项目因特殊要求或者功能要求,需要超过本规定设置建筑沿城市道路展开面长度,应当结合景观效果研究以及三维城市模拟分析进行论证,同时,还应当经过政府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审查。
第八章 基础设施
第四十条 居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配套设施优先建设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居住区配套设施按照国家对居住区分级有关规定进行配置。
第四十二条 结合各级居住区在城市中的位置以及现有设施的分布情况,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乡规划需要统筹安排,调整配套设施项目的位置。
第四十三条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和国家标准集中规划建设。其中,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应当设置于地上建筑第一、二层,符合可以独立对外使用的要求。居民健身场所可以结合绿地临路设置。内设球类运动场地及其它健身运动设施,应当采取相应的隔音措施避免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干扰,其面积不计入绿地率。
第四十四条 新建的公厕、垃圾转运站应当沿城市道路设置,符合可以独立对外使用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实施配建停车场面积(泊位),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含整体改造)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表3、表4、表5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泊位,改扩建(含局部改造)配建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二)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的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型车位可以按照表5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
(三)建设项目按照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小于1个的按照1个计算。
(四)配套机动车停车位原则上不设置机动车子母车位,因合理利用空间确需设置子母停车位的,一组子母停车位只按照一个当量停车位统计停车位数量。新建项目配套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采用标准停车位设计,超过规划条件基本配设数量要求增设的机动车停车位方可设置为微型车位和机械式车位。
表3 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
计算单位
机动车指标
旧区
新区
住宅
商品房
车位/户
1
1.5
城中村改造地块
车位/户
1
1
廉租房
车位/户
0.5
0.5
公租房
车位/户
0.5
0.5
经济适用房、旧区改造拆迁安置项目、普通企业职工集资建房
车位/户
0.8
0.8
行政、企事业办公及科研
车位/100㎡建筑面积
1
1.2
普通商业
(含居住区配套商业、超市等)
车位/100㎡建筑面积
1
1.2
农贸市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0.8
1
旅馆业用地
车位/客房
0.5
0.6
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0.5
综合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0.8
1
养老设施、疗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0.3
0.4
影剧院
车位/100座位
5
6
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设备机房等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0.6
展览馆、会议中心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
0.8
体育设施
一类(体育场座位数≥15000,体育馆座位数≥4000)
车位/百座
4
5
二类(体育场座位数≥15000)
车位/百座
3
4
三类(娱乐性体育设施)
车位/100㎡建筑面积
2
2
学校
幼儿园
车位/100师生
1
1.5
小学
车位/100师生
1
1.5
中学
车位/100师生
3
4
大中专院校
停车位/100师生
6
7
游览场所
主题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1.5
1.5
城市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0.7
0.7
旅游区、度假村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2
2
工业
工业厂房
车位/100㎡建筑面积
0.2
0.2
配套服务用房
车位/100㎡建筑面积
1
1.5
物流仓储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0.5
注:(1)停车场机动车位用地面积均按照当量小型汽车的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位不少于25平方米/位,地下停车位不少于35平方米/位;停车场非机动车位用地面积计算按照地面停车位不少于1.2平方米/位,地下停车位不少于1.5平方米/位。
(2)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即居住区内居民的地面停车位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3)学生接送停车位应当在学校总平面图内考虑,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单独设置,不得开设在学校围墙内部,应当满足学校的有关安全规定,停车场(库)与学校之间可考虑设置直接联系的人行出入口。
(4)困难企业职工集资建房项目配套机动车停车位酌情考虑不少于0.5车位/户。
(5)单独设置的餐饮娱乐、批发市场应当在普通商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适当上浮。
表4: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
计算单位
非机动车
住宅
商品房
车位/户
2
城中村改造地块
车位/户
2
廉租房
车位/户
2
公租房
车位/户
2
经济适用房、旧区改造拆迁安置项目、普通企业职工集资建房
车位/户
2
行政、企事业办公及科研
车位/100㎡建筑面积
4
普通商业
(含居住区配套商业、超市等)
车位/100㎡建筑面积
8
农贸市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8
旅馆业用地
车位/客房
2
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车位/100㎡建筑面积
4
综合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3
养老设施、疗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影剧院
车位/百座
2
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设备机房等
车位/100㎡建筑面积
3
展览馆、会议中心
车位/100㎡建筑面积
6
体育设施
一类(体育场座位数≥15000,体育馆座位数≥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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