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大常委会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2021年12月30日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决定邀请不是市十五届人大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市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
三、历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
四、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副秘书长;
五、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六、市委工作机关各一位负责人;
七、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市纪委派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负责人;
八、市委、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驻外办事机构、直属企业、派出机构各一位主要负责人;
九、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十一、市人民团体各一位负责人;
十二、驻柳中央、自治区直属正处级以上单位各一位主要负责人;
十三、部分重点企业各一位主要负责人;
十四、在柳州的高等院校各一位主要负责人;
十五、特邀老领导和有关人员。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列席人员范围,由柳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