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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百色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和《百色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1-10-31
    2. 【标题】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百色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和《百色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21年第17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baise.gov.cn/zwgk/jcxxgk/wjzl/zfwj/bzf/t10808927.shtml

    7. 【法规全文】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百色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和《百色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百色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和《百色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百色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和《百色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百色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和《百色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百色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百色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和〈百色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10月11日百色市四届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2021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百色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

    和《百色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百色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和《百色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一、《百色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

    (一)将本办法中的“建(构)筑物”修改为“建筑物、构筑物”。

    (二)将第十一条中的“工商登记”修改为“商事登记”。

    (三)将第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对所管理的住宅小区建设行为进行巡查和登记工作;对制止违法建设不力,影响小区环境的物业服务企业,取消参加评选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的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危及防洪、人防等防灾设施及消防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等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对公共安全造成隐患的;”。

    (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范畴:(一)1990年4月前已建成的房屋;(二)不属于规划管理范围的建设行为;(三)无需申领建设工程(含临时)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为。”

    (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查处机关可以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违法建设的当事人信息,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一)当事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由当事人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督促;(二)当事人为非国有企业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三)当事人为社会团体的,由主管部门以及民政部门督促;(四)当事人为宗教团体的,由宗教事务主管部门督促;(五)当事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督促;(六)当事人为城镇居民或者农村村民且该违法建设在其所在居(村)的,由当事人所在居(村)民委员会督促。”

    (七)将第二十三条的“行政机关”修改为“行政执法机关”,“公证机构”修改为“公证机关”。

    (八)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劝阻、制止和报告职责的,由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信息录入广西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披露,并对其诚信记录进行扣分。”

    (九)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自治区规章设定的最高罚款限额。

    明知是违法建设而使(租)用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扣发奖金”。

    二、《百色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

    (一)将第五条中的“发展与改革”修改为“发展改革”,“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质量技术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修改为“文化广电和旅游”;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将第四条中“养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修改为“养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或者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确定”修改为“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将第六条第二款第(七)项中“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开招投标”修改为“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招标”。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即“第八条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园广场中可以适当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应当服从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

    (五)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修改为“(一)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公园广场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二)健身、游乐等设施应当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向游人公示安全须知;水上游乐项目应当配备完备的救生设施;危险区域应当有安全警示标识和防护措施;游乐设施经营者应当做好设施的定期维护和保养,游乐设施操作人员应当规范操作,保障游园安全;(三)消防、照明、监控、广播等各类设备设施和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管理者应当按照公园、广场景观要求和相关安全规范合理设置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证设施安全有效运行;(五)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广场,应当根据适用的灾害类型、承担的主要功能以及相应的规划建设要求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和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六)将第十六条第四款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园广场管理机构根据需要”修改为“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需要”。

    (七)第十六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五款即“公园广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建立噪声联合执法机制,实现联合整治行动常态化,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长效管理方式和方法。”

    (八)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严格控制在公园、广场内举办商业性活动。利用公园、广场场地、设施临时举办展览、宣传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园、广场游览秩序和安全的群众性活动的,举办方应当制订活动方案,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在公园、广场内举办各类活动,举办方所使用的设备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活动结束后,举办方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公园、广场原状。”

    (九)删除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全部内容和与之对应的法律责任即第二十六条第一项部分内容、第四项全部内容、第五项全部内容。

    (十)删除第二十三条。

    (十一)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驾驶非机动车或机动车进入公园、广场,或准许进入的车辆未按要求行驶和停放的,由公园广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二)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犬类、其他具有攻击性或者恐吓性的宠物进入综合公园或管理机构禁止进入的其他公园、广场的,由公园广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宠物进入准入的公园广场没有有效管护的,由公园广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的,由公园广场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将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轮滑、踢球、骑行、营火、烧烤、宿营、放孔明灯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及其他废弃物的,责令改正,立即清理;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即“第三十条公园广场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违法信息录入百色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上述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并在各级信用网站进行公示。”

    《百色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百色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文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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