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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摩托车总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问题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91-3-18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摩托车总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问题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摩托车总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摩托车总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摩托车总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摩托车总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问题的复函

    1991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经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南京摩托车总公司具备法人条件。因为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三十七条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领取有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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