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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2-2-15
    2. 【标题】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
    3. 【发文号】银保监办发〔2022〕1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39036&itemId=928

    7. 【法规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2〕13号


    各银保监局,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启动以来,总体运行平稳,业务规模稳步增长,试点公司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安全稳健的长期养老保障选择。为进一步探索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经验,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养老保障需求,经银保监会同意,决定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3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在原有6家试点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二、试点范围扩大后,相关监管要求适用《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57号)规定。

    三、各试点公司应当秉持长期经营理念,合理制定业务发展规划,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在坚决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持续创新产品,增强养老保障功能。要服务民生大局,积极探索满足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多样化需求。

    四、各银保监局要加强与当地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做好政策解读,营造试点发展的良好氛围。要持续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坚决查处各类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对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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