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陈明辞去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陈明辞去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福建省泉州市人大常委会
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陈明辞去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陈明辞去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1年9月29日泉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泉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陈明辞去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