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关于召开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福建省泉州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召开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关于召开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2021年11月29日泉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泉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定,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1月6日至9日在泉州市区举行,5日召开预备会。建议会议议程如下:听取和审议泉州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泉州市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泉州市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泉州市2021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22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泉州市2022年市本级预算;听取和审议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泉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泉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因特殊情况需对会议时间作出调整的,授权主任会议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