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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 【颁布时间】2022-1-14
    2. 【标题】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3. 【发文号】银保监会令第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31903&itemId=928
      【注】本法规已经被 id776619 法规修改
    7. 【法规全文】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除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利益转移的家庭成员。

    内部工作人员,是指与银行保险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关联关系,是指银行保险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是指交易的一方,或者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交易公允性的董事、股东。

    书面协议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法律认可的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本办法所称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政府部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豁免认定的关联方。上述机构派出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两家或以上银行保险机构董事或监事,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所任职机构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构成关联方。

    第六十六条 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及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保公司的自保业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为上市公司的,应同时遵守上市公司有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3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银保监会有关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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