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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1. 【颁布时间】2021-12-30
    2. 【标题】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112/t20211231_3780128.htm

    7. 【法规全文】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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