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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1-10-29
    2. 【标题】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ahczrd.gov.cn/Info/104159.aspx

    7. 【法规全文】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决定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决定

    安徽省滁州市人大常委会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决定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决定

    (2021年10月29日滁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助推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销售、购买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存量两轮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公安机关发放的期限为3年的临时牌照,并遵守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有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并按规定悬挂号牌。注册登记前,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临时上道路行驶。

    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场所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

    三、各有关单位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文明出行公益宣传,普及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乘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逆向行驶、侵占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行驶;

    (三)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遇红灯时,在非机动车道停止线以外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

    (四)驾乘电动自行车不得牵引动物,不得擅自安装遮阳棚、车厢、货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和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五)禁止醉酒驾驶或者吸食毒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公安交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加强管理。

    五、电动自行车应当同向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禁止线外停放。

    六、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统筹规划、建设非机动车道,并配套完善交通设施,保障非机动车安全通行。

    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区域和充电设施。

    七、居民住宅和其他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及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和充电设施。

    八、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九、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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