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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1. 【颁布时间】2021-10-28
    2. 【标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3. 【发文号】公安部令第16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公安部
    6. 【法规来源】https://www.mps.gov.cn/n6557558/c8289744/content.html

    7. 【法规全文】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公安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第一节 警旗

    第二百一十二条 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是人民警察队伍的重要标志,是人民警察荣誉、责任和使命的象征,是人民警察忠诚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的重要指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安民警应当树立警旗意识,尊重和爱护警旗,维护警旗尊严。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所属单位按规定授予和请领警旗。

    授予警旗可以组织授旗仪式。授旗仪式由受旗单位所隶属的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通常在单位新组建成立时进行。

    第二百一十五条 使用警旗应当报受旗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制造、买卖、持有、使用警旗。



    第二节 警徽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中国人民警察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公安民警应当爱护警徽,维护警徽尊严。

    第二百一十七条 警徽是人民警察专用标志。使用警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严格使用范围。

    第二百一十八条 警徽由公安部按照规定统一监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管理警徽及其图案的使用。



    第三节 警歌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中国人民警察警歌是人民警察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公安民警和公安院校学生应当会唱警歌。

    第二百二十条 奏(唱)警歌适用于公安机关重要庆典、集会、会议、检阅以及其他维护、显示人民警察威严的场合。

    第二百二十一条 不得在私人婚、丧、庆、悼活动和娱乐、商业活动以及其他不适宜的场合奏(唱)警歌。

    第二百二十二条 奏(唱)警歌时,公安民警应当庄重肃立。



    第四节 警察节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警察节是人民警察荣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应当在警察节举办相关庆祝活动,作为励警爱警惠警的重要举措。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庆祝警察节活动,可通过升(挂)警旗仪式、组织宣誓、走访慰问、举办书画摄影作品展览、诗歌朗诵会、音乐会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形式进行。

    举办警察节庆祝活动应当隆重简朴、厉行节约,防止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

    第二百二十五条 警察节期间,公安机关可结合实际采取警营开放、法制宣讲、便民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大力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树立公安机关和公安队伍良好形象。



    第十六章 阅警



    第二百二十六条 阅警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在重大节日、庆典、集会等重要场合对公安队伍的检阅。

    第二百二十七条 阅警应当严格审批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举行阅警,应当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公安院校举行阅警,应当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百二十八条 阅警的主要程序:

    (一)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

    (二)阅警领导宣布阅警开始;

    (三)组织进行阅警活动;

    (四)阅警领导讲话;

    (五)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

    (六)阅警领导宣布阅警结束。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二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令,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当场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给予处分或者限期调离、辞退等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三十条 公安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内务建设参照本条令执行。国家移民管理机构可按照本条令制定具体管理规定或者实施办法。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内务建设,由各省级公安机关参照本条令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条令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6月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令第53号)和2007年6月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内务建设的规定有与本条令不一致的,以本条令为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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