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抚顺市城市除雪规定》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抚顺市城市除雪规定》的决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抚顺市城市除雪规定》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抚顺市城市除雪规定》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城市除雪规定>的决定》业经2021年9月18日市政府第十六届六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3日起施行。
市长 高 键
2021年11月3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抚顺市城市除雪规定》的决定
一、删去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第二条、第七条合并,作为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除雪工作,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履行除雪义务。
“城市除雪范围包括城市街路、桥梁以及公共广场、公园、游园、居民区内应当除雪的区域。”
三、第三条修改为:“城市除雪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区域负责制。城市除雪工作在市除雪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进行。除雪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做好除雪工作。市除雪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划分各区除雪责任交界。
“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的除雪工作,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负责人;区人民政府所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除雪责任区域划分并组织实施。”
四、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除雪工作应当按照限用、慎用、禁用的原则使用融雪剂,融雪剂使用的具体规定和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
五、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除雪检查评分标准由市除雪指挥部办公室另行制定。”
六、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除雪责任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划分:
“(一)城市街路、桥梁的除雪工作,由专业队伍和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公共广场、公园、游园的除雪工作,由管理部门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的除雪工作,由物业公司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除雪工作,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社会力量负责;
“(四)商铺门前至人行步道边石区域的除雪工作由商铺负责;
“(五)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市场和收费停车场的除雪工作,由主办单位或主办人负责。
“市除雪指挥部负责制定除雪工作实施方案,划分具体除雪工作责任。”
七、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除雪期间,过往车辆应当主动避让除雪作业人员和车辆。停放在除雪区域内的车辆应当配合除雪作业,将车辆移至无积雪区域或者自行将停车泊位内的积雪清除。”
八、将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应”修改为“应当”,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中的“或”修改为“或者”。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城市除雪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抚顺市城市除雪规定
(2013年11月27日市政府令第171号公布
2021年11月3日市政府令第191号修正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冬季除雪工作管理,确保城市道路畅通、安全和整洁,保障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根据《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除雪工作,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履行除雪义务。
城市除雪范围包括城市街路、桥梁以及公共广场、公园、游园、居民区内应当除雪的区域。
第三条 城市除雪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区域负责制。城市除雪工作在市除雪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进行。除雪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做好除雪工作。市除雪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划分各区除雪责任交界。
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的除雪工作,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负责人;区人民政府所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除雪责任区域划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城市除雪采取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机械化除雪和人工除雪相结合的办法。
城市除雪工作应当按照限用、慎用、禁用的原则使用融雪剂,融雪剂使用的具体规定和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城市基础设施维护费中列专项资金,用于除雪作业。
第六条 除雪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的年度绩效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制。
市除雪指挥部对区人民政府年度除雪工作及每场雪的除雪情况实行记分检查,检查结果在新闻媒体公布。
除雪检查评分标准由市除雪指挥部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七条 除雪责任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划分:
(一)城市街路、桥梁的除雪工作,由专业队伍和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公共广场、公园、游园的除雪工作,由管理部门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的除雪工作,由物业公司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除雪工作,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社会力量负责;
(四)商铺门前至人行步道边石区域的除雪工作由商铺负责;
(五)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市场和收费停车场的除雪工作,由主办单位或者主办人负责。
市除雪指挥部负责制定除雪工作实施方案,划分具体除雪工作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范围内的除雪区域应当指定责任单位、个人或者有偿委托专业公司负责除雪。区人民政府与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签订除雪责任状;街道办事处与责任单位、个人或者专业公司之间签订除雪责任状或者合同。
第九条 社会化除雪任务依据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册职工人数,个体业户从业人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及幼教机构、社会福利企业除外)划分。学生人均20平方米、其他人员人均40平方米。建筑工地按审批建设面积20平方米折合1平方米的标准划分。
自行委托专业公司或者个人除雪的单位和个人,由委托方对其责任段的除雪质量负责,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
自愿以资代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按每年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缴纳除雪代除费,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委托专业公司或者个人除雪,并对其责任段的除雪质量负责。
第十条 专业化除雪责任单位应当做到除雪及时,边下边除,雪停路通。社会化除雪责任单位应当在白天降雪雪停后2小时内组织除雪,夜间降雪在次日9时前组织除雪。
第十一条 除雪应当达到无空段、漏段,机动车道露出道路标线,路面平整,无大面积明显雪条、冰包、冰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步道应当同步清理。
禁用融雪剂的除雪区域,积雪应当有序堆放;允许使用融雪剂的除雪区域,积雪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运出。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排雪地点,经市除雪指挥部认定后,由市除雪指挥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运雪由除雪责任单位自行负责,按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排卸。无运雪能力的,由街道办事处统一调动车辆运出,运费由除雪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因地下管道漏水造成冰龙路面的,由管道产权单位负责在24小时内清除,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冰雪路上抛撒沙石、渣土;不得在交通站点及设施、垃圾容器、公厕等公用设施周围堆放积雪或者将积雪堆压在树木、绿篱和绿地上;不得往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不得向污水井内或者路面倾倒、抛撒冰雪。
第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收取的除雪代除费,由区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除雪劳务、工具、物资、设备等支出。
第十七条 除雪期间,过往车辆应当主动避让除雪作业人员和车辆。停放在除雪区域内的车辆应当配合除雪作业,将车辆移至无积雪区域或者自行将停车泊位内的积雪清除。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2日市政府发布的《抚顺市城市义务除运雪规定》(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同时废止。
清原、新宾、抚顺县及城区的乡、镇的除雪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