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2021年12月7日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定于2022年1月8日召开。
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一)听取和审议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二)审查和批准沈阳市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沈阳市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三)审查和批准沈阳市2021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2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沈阳市2022年市本级预算;(四)听取和审议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五)听取和审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六)听取和审议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七)选举;(八)通过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名单;(九)其他。
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和有关事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授权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