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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1-11-19
    2. 【标题】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
    3. 【发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6. 【法规来源】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fgs/202112/t20211207_3630042.html

    7. 【法规全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铁路监管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铁路监管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六十三条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铁路监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第六十四条 铁路监管部门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铁路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六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报国家铁路局备案。

    第六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当将下列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立案审批表;

    (二)案件调查报告;

    (三)证据材料;

    (四)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五)罚款收据复印件;

    (六)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九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十条 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监察部门、人事部门负责执法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对不符合执法资格的人员应当停止其执法工作,收缴其执法证件。

    第七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铁路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国家铁路局法制工作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对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有权予以纠正。

    第七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铁路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铁路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五条 依据《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行政处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按照对个人1万元以上、单位10万元以上的标准执行。

    本办法“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法律文书格式,由国家铁路局统一制定。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月4日原铁道部发布的《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铁道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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