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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1-10-27
    2. 【标题】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hhhtrd.gov.cn/c/2021-10-28/496908.shtml

    7. 【法规全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21年10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1.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345名。

    2.各旗县区自选的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在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选名额分配基础上,根据各地人口变化情况作了微调。其他应选名额为65名,由市人大常委会依据法律另行分配。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驻呼部队应选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名,其中,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呼部队7名,武警驻呼部队3名。

    4.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的名额应当依法保证,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高于上届。

    5.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6.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22年1月10日前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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