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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1-9-29
    2. 【标题】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hbrd.gov.cn/system/2021/09/30/100782577.shtml

    7. 【法规全文】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关于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要求,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省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二、本决定适用于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本决定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省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所有者职责和管理监督职责的省内、省外和境外全部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

      三、省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在每届省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下列四类专项报告中的一项进行口头报告:

      (一)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专项报告;

      (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

      (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

      四、综合报告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

      五、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确定的年度专项报告安排进行报告。四类专项报告应当根据不同类别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反映相应类别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

      (一)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专项报告重点是:总体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与上年度同期变化情况,国有资本投向、布局、结构调整和保值增值情况,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省属重点骨干、省属骨干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履行社会责任,防范化解企业风险等情况;

      (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重点是:总体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与上年度同期变化情况,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保值增值情况,深化金融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省级重点国有金融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履行社会责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情况;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重点是:资产负债总量、变动和分布,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重点是: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矿山和地下水等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及收益收缴等情况。

      对省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其他有关事项,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报告。

      六、省人民政府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的规模、结构、分布等存量情况和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变动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省本级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落实国家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

      七、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及收益、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国有资本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科学规范配置、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创新发展、节约高效使用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安全等。

      八、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按照党中央、省委要求,深入推进国有资产审计全覆盖,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对发现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安排审计部门对相关单位实施专项审计,并对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九、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可以邀请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参与。专题调研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围绕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重点,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突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情况、依法管理国有资产情况,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运用有关评价指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并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会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根据初步审议意见对报告修改完善后,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提交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承担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初步审议相关工作。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组织听取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介绍报告的主要内容并提出分析意见。

      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省委有关决策部署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定、决议情况;

      (四)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五)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国家战略和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提质增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等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

      (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等情况;

      (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情况;

      (九)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十)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和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情况;

      (十一)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时,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省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其他年份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时也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询问。省人大常委会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一、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根据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审计报告等提出整改工作意见,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在收到审议意见六个月内,将整改与问责情况同对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一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报告并进行审议。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情况跟踪监督机制。省人大常委会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制度,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等开展跟踪监督具体工作,督促整改落实。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监察监督相衔接的有效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推动整改问责。

      十二、省人民政府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的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持推进作用。健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健全部门国有资产绩效分析框架和新增资产预算约束机制,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并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应当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审查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十三、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整改与问责情况、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公开省人民政府、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十四、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全面完整反映各类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基本情况,并通过人大国有资产联网监督系统定期向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联网数据信息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等信息资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等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的二十日内,向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通报。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应当健全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督促协调,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向有关专门委员会通报、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发现、社会普遍反映的典型问题和案例提出建议,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可以对相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十五、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与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国有资产监督工作联系,加强业务指导,支持引导各地依法探索创新,及时总结相关做法和经验,形成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合力,提高整体监督实效。

      十六、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和本决定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力量,加大监督力度,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十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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