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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对现役革命军人与群众间发生刑事纠纷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51-7-3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对现役革命军人与群众间发生刑事纠纷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对现役革命军人与群众间发生刑事纠纷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现役革命军人与群众间发生刑事纠纷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现役革命军人与群众间发生刑事纠纷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现役革命军人与群众间发生刑事纠纷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1951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华东分院:
    本年2月21日东法编字第〔836〕号来呈请示现役革命军人与群众间发生刑事纠纷的管辖的问题。经与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联系后,我们认为在中央对这一问题尚未制定新的统一规定以前,凡现役革命军人为原告,人民为被告的案件,应由人民法院受理;人民为原告,军人为被告的案件,则各地可暂依过去处理这类案件底向例办理。如尚无惯例可据,则应由你院与华东军区政治部或由你院分令省、市法院与省、市的部队政治机关洽商决定其管辖。但现役革命军人犯罪如系现行犯,而部队又不及逮捕者,得由当地司法机关先予扣押,并立即与其所属部队政治机关联系,再依所定管辖处理。
    现役革命军人为被告的案件,如归法院管辖,则传讯现役革命军人及执行等,仍应事先与军人所属的部队政治机关协商,在不妨碍部队作战任务的情况下,请他们予以必要的协助。这不仅限于现役革命军人为被告的刑事案件应该如此;即军人为原告或在民事案件为原告或被告,或被指名为证人时,也都应经此手续,不应因图省事而径自传讯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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