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马剑勇辞去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马剑勇辞去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甘肃省陇南市人大常委会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马剑勇辞去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马剑勇辞去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1年8月31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陇南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马剑勇辞去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并报陇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