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变通规定》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变通规定》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变通规定》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变通规定》的决定
(2021年9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2002年1月20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变通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