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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楚雄彝族自治州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决议

    1. 【颁布时间】2021-10-28
    2. 【标题】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楚雄彝族自治州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决议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cxzrd.gov.cn/file_read.aspx?id=2795

    7. 【法规全文】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楚雄彝族自治州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决议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楚雄彝族自治州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决议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楚雄彝族自治州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决议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楚雄彝族自治州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决议


    (2021年10月28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了州人民政府《楚雄彝族自治州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会议批准《楚雄彝族自治州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决议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民普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引领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紧紧围绕服务楚雄“一极两区”发展定位和“十四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普法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全面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楚雄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突出铸魂塑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突出重点内容,深入宣传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推动宪法宣传活动常态化、制度化,阐释好宪法精神和“中国之治”的制度基础。深入宣传民法典,全面提升民法典普法质量,让民法典深入人心。深入宣传与推动楚雄高质量发展、社会治理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乡村振兴战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包含我州公布施行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突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动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红色文化、民族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

    三、注重分类指导,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国民教育体系、社会教育体系,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大力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推动法制教育进课堂,推动校园法治文化建设,教育引导青少年从小养成遵法守法习惯。采取分类指导,做到普法全覆盖,不留死角。

    四、着力补齐短板,提高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过程中实施普法,把普法融入执法司法办案过程中,实现执法办案全员普法、全程普法。充分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智慧普法,充分运用融媒体中心,党建引领“一部手机治理通”等主流传播平台,使互联网变成普法创新的最大增量。壮大基层社会普法力量,提升普法专业化水平,组建志愿者队伍,推动普法志愿服务制度化。

    五、坚持普治融合,推进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加强基层依法治理,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引导群众增强化解矛盾靠法和依法维权的法治意识。强力推动“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深化行业治理,实现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开展专项治理,特别要开展公共卫生安全,传染病防治、防灾减灾救灾、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方面法治宣传教育,促进全社会在应急状态下依法行动、依法办事、依法维护社会秩序。

    六、强化组织实施,形成大普法工作格局。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普法工作纳入法治建设、平安建设、文明创建和综合绩效考核等评价内容。强化“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推行“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制,全面落实普法责任清单制度,提升普法实效,预算相应经费,保障规划实施。健全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与检查验收相结合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动态评估机制,切实加强监督指导,推动普法工作高质量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本决议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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