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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和《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1-10-28
    2. 【标题】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和《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msrd.gov.cn/info/1006/9455.htm

    7. 【法规全文】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和《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和《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和《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和《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

    2021年10月28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对《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和《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对《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由原提请任命机关注销,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修改为“由原提请任命机关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未参加法律知识考试者暂缓任命”。增加一款“因特殊情况缺考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缓考。”

    (三)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在非换届期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当到会作口头供职发言;其他被任命人员作书面供职发言。”

    增加一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作口头供职发言的,经主任会议同意,作书面供职发言。”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表决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宪法宣誓。”

    (五)第二十三条“对决定任命、任命人员发给任命书”修改为“对决定任命、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

    增加一款:“因特殊原因未到会的,在另行组织的宪法宣誓前颁发任命书。”

    (六)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其辞职请求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未决定前,辞职人不得先行离职。”

    二、对《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三)款调整为(六)款,(四)款调整为(三)款,(五)款调整为(四)款,(六)款调整为(五)款。

    (二)第四条增加一款:“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宪法宣誓的,由主任会议另行组织。”

    此外,还对两个办法中的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和《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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