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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1. 【颁布时间】2021-4-12
    2. 【标题】德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3. 【发文号】令2021年第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deyang.gov.cn/gk/zfxxgk/fdnr/zfwjjjd/fzfl/1534085.htm

    7. 【法规全文】

     

    德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德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


    德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德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德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德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2月24日市人民政府八届九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21年4月12日





    德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相关经营主体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第三条 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实施餐厨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遵循“谁产生、谁负责”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集、专业运输、集中处理。

    第五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统筹推进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运行体系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关于餐厨垃圾单独投放的宣传工作,督促和指导相关经营主体和公共机构实施餐厨垃圾投放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将餐厨垃圾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八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就餐、制止餐饮浪费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独投放餐厨垃圾;

    (二)按照收集、运输服务协议约定及时送至接收点;

    (三)保持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外观整洁、完好、密闭、标识醒目;

    (四)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五)按照规定缴纳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市、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从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

    (一)从事垃圾收集具有全密闭运输工具;

    (二)从事垃圾运输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的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市、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从事餐厨垃圾的处理:

    (一)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具有至少5名机械、环境工程类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五)餐厨垃圾处理设施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六)具有完善的餐厨垃圾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市、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与依法确定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

    依法确定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名单,市、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收费不能满足实际支出需要的部分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纳入生活垃圾处理费预算,给予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补贴。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提供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作业规范和收集、运输服务协议约定,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并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送至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餐厨垃圾处理单位;

    (三)实行密闭化运输,保持收集、运输设备和工具完好、整洁、卫生;

    (四)及时保洁、复位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清理作业场地;

    (五)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时间、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保证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二)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

    (四)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排放标准;

    (五)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六)建立餐厨垃圾处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处理时间、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七)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八)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抛洒、堆放餐厨垃圾或者将餐厨垃圾直接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等;

    (二)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类型的生活垃圾混合投放、收集、运输;

    (三)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

    (四)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七)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用于畜禽养殖;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提供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确需停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止。

    市、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停止提供服务前,落实及时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的措施。

    第十八条 市、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集、运输、处理。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污染、设备故障等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市、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台账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或书面解释;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信息纳入行业监管体系,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并与城市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德阳)实现信息共享,通过政府网站、信用网站等方式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纠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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