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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蓉北商圈管理暂行办法

    1. 【颁布时间】2021-9-9
    2. 【标题】成都蓉北商圈管理暂行办法
    3. 【发文号】令2021年第215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detail.action?id=131803&tn=6

    7. 【法规全文】

     

    成都蓉北商圈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蓉北商圈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蓉北商圈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蓉北商圈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第215号


     《成都蓉北商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8月30日市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9日起施行。


    市长

    2021年9月9日
    成都蓉北商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成都蓉北商圈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法定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蓉北商圈(以下简称蓉北商圈)的规划、建设、运营、发展、管理等工作。蓉北商圈的具体范围由蓉北商圈规划确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蓉北商圈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坚持产城融合、绿色生态发展理念,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管理体制)
    成都蓉北商圈发展服务局(以下简称发展服务局)履行法定机构职责,在充分尊重属地政府意见基础上,负责蓉北商圈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综合协调等工作。发展服务局由金牛区人民政府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金牛区人民政府和成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蓉北商圈的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城市管理、社区发展治理等社会事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蓉北商圈规划建设、政策实施、体制创新、资金安排、项目布局等方面予以支持,推动蓉北商圈加快建设发展。
    金牛区人民政府和成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蓉北商圈实行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对财政税务、经济数据实行属地统计和管理。
    第五条(法定机构职责)
    发展服务局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承担蓉北商圈城市设计、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二)负责蓉北商圈策划包装以及支撑蓉北商圈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策划包装、服务等工作;
    (三)牵头协调、督促蓉北商圈重点产业化项目的土地整理、土地上市、项目供地,以及重点基础设施、重点公建配套项目建设。负责重点产业化项目促建和服务保障工作,协助重点产业化项目报规报建;
    (四)负责蓉北商圈主导产业和细分领域研究、培育及产业生态圈建设工作;负责编制蓉北商圈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链全景图、产业生态发展路径图、重点企业和配套企业名录表;
    (五)牵头编制蓉北商圈产业社区规划,推动产业植入;负责引导蓉北商圈产业社区建设及产业人群融入社区发展,协调推进人才公寓及配套住房建设;
    (六)负责编制蓉北商圈产业招商方案,负责蓉北商圈招商引资、宣传推广、对外合作与交流等工作;
    (七)牵头解决蓉北商圈产业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推动落实相关配套扶持政策;
    (八)牵头推进蓉北商圈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编制蓉北商圈主导产业企业基础台账;组织实施主导产业、配套产业的产业调查,开展统计分析;
    (九)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蓉北商圈内的老旧市场改造、提升、转型等工作;
    (十)承担金牛区人民政府、成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前款涉及的法定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事项,金牛区人民政府、成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发展服务局办理。
    第六条(规划管理)
    蓉北商圈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金牛区人民政府、成华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属地组织编制,发展服务局配合办理,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蓉北商圈的其他各类规划,由发展服务局组织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蓉北商圈的相关规划应与周边区域相关规划相衔接。
    发展服务局应当根据赋权行使有关规划管理职能。
    蓉北商圈外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蓉北商圈内用地,项目涉及蓉北商圈用地的或影响蓉北商圈产业发展的,有关审批机关在办理审批时,应当征求发展服务局意见。
    第七条(土地利用)
    蓉北商圈内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蓉北商圈规划和产业发展需求。
    蓉北商圈的土地保障由金牛区人民政府和成华区人民政府予以统筹。
    蓉北商圈内的土地收储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承担,发展服务局给予配合。
    第八条(投资项目管理)
    蓉北商圈内的投资项目由发展服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投资主管部门职责并进行管理。
    第九条(招标采购管理)
    蓉北商圈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或者蓉北商圈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招标或者政府采购应当在规定的统一平台进行。
    第十条(政务服务)
    发展服务局应当创新服务方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金牛区人民政府和成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为蓉北商圈内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政务服务,并配合发展服务局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商圈运营)
    发展服务局可以依法利用蓉北商圈内的国有土地、国有资产等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筹措资金用于蓉北商圈开发、建设和运营。
    第十二条(产业政策)
    除享受国家、省、市级优惠政策外,发展服务局可以根据蓉北商圈产业规划,制定引导产业聚集、扶持产业发展、鼓励产业创新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双创发展政策)
    蓉北商圈应当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整合人才、信息等资源,推动创新集群与产业集群融合发展。
    鼓励战略性新兴企业或者行业协会等在蓉北商圈设立总部或者区域性总部。
    鼓励重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蓉北商圈开展合作,共建共享研发平台、产业技术转化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加快科技成果本地转化。
    鼓励在蓉北商圈设立金融服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投资咨询、知识产权交易、检疫检验、检测鉴定、人力资源服务、安全环保咨询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
    发展服务局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有关职责,协助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金牛区人民政府和成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人才政策)
    蓉北商圈引进的专业人才,在住房、就医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有关政策。
    第十六条(其他支持政策)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金牛区人民政府、成华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推动符合条件的有关政策在蓉北商圈内实施。金牛区人民政府、成华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用好市级相关支持政策,加大投入支持蓉北商圈建设发展。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优化蓉北商圈周边环境,改善交通疏散条件,推动蓉北商圈与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市区主干道、地铁间的便捷交通连接。
    金牛区人民政府、成华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财政专项支持功能区建设发展方案,报金牛区人民政府、成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先行先试)
    鼓励在蓉北商圈内对属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重大举措、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的探索制度和具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创新机制等方面,依法开展先行先试。
    第十八条(经费保障)
    探索多元经费投入机制,发展服务局的经费来源可以采取财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自筹资金等多种形式,逐步降低财政投入比例,实现市场化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人事管理)
    发展服务局的局长、副局长由金牛区人民政府商成华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聘任。
    发展服务局的员额总数、内设工作部门数量、管理层人员数量和薪酬总额按有关规定确定。发展服务局可以在确定的员额总数、内设工作部门数量、管理层人员数量和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内设工作部门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分配等。
    第二十条(咨询机构)
    发展服务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咨询机构,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为蓉北商圈开发建设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政务公开)
    发展服务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公开政务信息。
    第二十二条(内部管理制度)
    发展服务局应当制定和实施人事、薪酬和绩效管理等内部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监督机制)
    发展服务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接受各类监督。
    发展服务局应当定期向属地党委、政府报告重点工作、重大项目、重要环节,涉及蓉北商圈的重大决策应当按规定请示报告。
    发展服务局应当向属地财政和审计部门提交年度财务报告,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机构代码)
    发展服务局由有关机关依法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二十五条(实施细则)
    金牛区人民政府可以商成华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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