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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锦江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1. 【颁布时间】2021-9-13
    2. 【标题】成都锦江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3. 【发文号】令2021年第21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detail.action?id=131804&tn=6

    7. 【法规全文】

     

    成都锦江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锦江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锦江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锦江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第216号


      《成都锦江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8月30日市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2021年9月13日
    成都锦江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成都锦江公园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法定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锦江公园(以下简称锦江公园)的建设、运营、发展、管理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锦江公园,是指北绕城南侧500米到江滩公园锦江段,包括锦江河道、滨江两侧开敞空间,沿线两岸各1—2个街区。具体范围由《锦江公园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锦江公园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整体规划、统筹推进、市场化运作原则,坚持产城融合、绿色生态发展理念,坚持文物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相结合,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管理体制)  
    成都锦江公园发展服务局(以下简称发展服务局)履行法定机构职责,负责锦江公园统一策划、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协调等相关工作。发展服务局由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园城市局)管理。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公安、公园城市、住建、城市管理、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郫都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沿线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锦江公园规划保障、水生态治理、交通重组、景观提升、风貌整治、景观照明、业态提升、文化旅游等工作,提升锦江公园建设品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沿线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锦江公园内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城市管理、社区发展治理等社会事务。 
     第五条(法定机构职责)  
    发展服务局主要承担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锦江公园各类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促进锦江公园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则和指引;  
    (三)负责统筹推进锦江公园内绿道、公园绿地、配套设施等项目建设;  
    (四)负责建立管理体系,统筹推进锦江公园整体管理和服务质量提升;  
    (五)负责统筹协调锦江公园招商引资、企业服务等工作;  
    (六)牵头锦江公园整体宣传营销和品牌打造工作,统筹策划实施媒体宣传、旅游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七)承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规划管理) 
     锦江公园内综合交通、公共服务设施、河湖水系等各类专项、专业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城市设计关于城市景观风貌的要求,并与相关规划、导则相衔接。 
     第七条(水生态治理)  
    锦江公园水生态治理应当结合供排净治一体化改革试点,持续推进污水下河口治理,强化水质监测,依法惩处违法排污行为,合理配置生态用水,优化利用再生水,促进锦江水生态修复,改善水生态环境。 
     第八条(交通重组)  
    锦江公园内交通重组应当贯彻以人为本理念,结合路网结构和交通需求,科学分配路权,优化交通功能,疏解街区循环,打造滨水空间的高品质慢行系统。 
     第九条(景观提升)  
    锦江公园建设应当以锦江绿道和节点公园建设为重点,优化滨水绿化带景观环境,营造开敞的滨水空间,实现社区、建筑和滨水空间充分融合。 
     第十条(风貌整治)  
    锦江两岸城市建筑风貌整治应当结合子街巷提升工作,突出地域文化特征,协调规划建筑色彩,开展店招个性化改造,塑造层次丰富、特色突出、富有历史文化底蕴的城市风貌。 
     第十一条(社区建设)  
    沿线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开展锦江公园内街道、社区综合整治和功能提升,打造示范特色街区,开展背街小巷整治,实施街区街巷微循环功能提升,提高街区的开放性和通达性。 
     第十二条(景观照明) 
     锦江沿线及两岸应当在满足功能性照明的基础上,完善照明模式,提升重要节点景观照明和沿线广告招牌、底商橱窗的内透光照明,鼓励采取集中供电和集中控制方式管理景观照明用电。 
     第十三条(业态提升)  
    锦江公园商业业态打造应当充分利用锦江公园滨水资源和开敞空间,促进生态价值转化,建设多元消费载体,发展夜间经济、周末经济等,营造高品质消费场景。 
     第十四条(文化旅游)  
    锦江公园应当按照国家5A级旅游景区标准,活化锦江沿线文化旅游资源和生态资源,挖掘天府文化底蕴,提供多元融合的滨水文旅场景,打造全线文旅走廊。 
     第十五条(维护管理)  
    发展服务局应当牵头制定锦江公园维护运营等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管护单位建立锦江公园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设施、加强监管巡查。 
     第十六条(资源整合利用)  
    锦江公园范围内土地、公园、老旧建筑等资源的整合利用应当符合锦江公园规划和产业发展需要。 
     第十七条(锦江公园运营)  
    发展服务局应当引导锦江公园建设单位依法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筹措资金用于锦江公园开发、建设和运营。 
     第十八条(产业政策)  
    除享受国家、省、市级优惠政策外,发展服务局可以根据锦江公园产业规划,制定引导产业聚集、扶持产业发展、鼓励产业创新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管理)  
    发展服务局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有关职责,协助市和沿线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人才政策)  
    锦江公园引进的专业人才,按照规定享受市或沿线各区人民政府的优待政策。 
     第二十一条(先行先试)  
    鼓励在锦江公园内对符合国际惯例及通行规则、符合未来发展方向、需要试点探索的制度和创新机制,依法开展先行先试。 
     第二十二条(经费保障)  
    探索多元经费投入机制,发展服务局的经费来源可以采取财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自筹资金等多种形式,逐步实现市场化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人事管理)  
    发展服务局的局长、副局长由市公园城市局按照规定程序聘任。  
    发展服务局的员额总数、内设工作部门数额、管理层人员数量和薪酬总额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发展服务局可以在确定的员额总数、内设工作部门数额、管理层人员数量和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内设工作部门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分配等。   
     第二十四条(咨询机构)  
    发展服务局可根据需要设置咨询机构,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为锦江公园开发建设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五条(政务公开) 
     发展服务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公开政务信息。 
     第二十六条(内部管理制度) 
     发展服务局应当制定和实施人事、薪酬和绩效等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做好内部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监督机制)  
    发展服务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接受各类监督。  
    发展服务局应当向市公园城市局定期报告重点工作、重大项目、重要环节,涉及锦江公园的重大决策应当按照规定请示报告。 
     第二十八条(机构代码)  
    发展服务局由有关机关依法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二十九条(实施细则)  
    市公园城市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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