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方芳辞去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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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大常委会
梧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方芳辞去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梧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方芳辞去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1年9月17日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接受方芳辞去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