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黄黎明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黄黎明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广东省佛山市人大常委会
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黄黎明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黄黎明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1年9月17日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黄黎明同志辞去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请求,报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