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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1-8-30
    2. 【标题】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湖北省鄂州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ezrd.ezhou.gov.cn/info/2021/C090222771.htm

    7. 【法规全文】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决定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鄂州市人大常委会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决定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决定

    (2021年8月30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法严厉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责任感、紧迫感
    (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峻形势,切实增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不断将打击治理工作向纵深推进。
    (二)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切实把打防管控各项措施抓细抓实抓落地,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
    二、加强组织领导,构建“全社会反诈”工作新格局
    (三)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健全完善市、区两级联席会议制度,建强市、区两级反电信网络诈骗(以下简称反诈)中心,全面落实人员、经费、装备保障,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公安主打、部门主管、行业主责、全社会参与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格局。
    (四)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在平安建设考核中的权重,加强考评结果运用,推动各单位积极参与。
    (五)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督导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定期对全市打击治理情况通报,实行“黄红牌”警示、预挂牌等机制,强化对履职不力、工作懈怠的责任单位督导问责。
    (六)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调查、严肃查处在宣传防范、重点人员管控、相关行业监管等工作中出现的不履行及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违法行为。
    三、依法严厉打击,不断增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质效
    (七)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坚持本地窝点快速打击、突出犯罪类案打击、重大案件集群打击。要持续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打击收贩卡团伙,惩治行业“内鬼”,惩戒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手机卡(以下简称“两卡”)人员。要依法及时查封、冻结涉案账户,追缴赃款赃物,开展资金返还,最大限度为群众挽回损失。
    (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会商研究各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明确规范、统一适用法律标准,对已侦破案件快诉、快审、快判。公安机关要规范执法、依法办案、强化证据意识;检察机关要提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依法惩治和有效预防网络犯罪,推动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审判机关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努力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坚持源头治理,落实行业监管部门责任
    (九)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批量开卡审查和异常开卡监管力度。要指导各银行建立健全技术拦截反制系统,提升对电信网络诈骗事先发现、事中阻断能力。根据公安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对涉案银行卡的开户银行机构要开展专项排查,按照规定关停相关业务、督促限期整改。
    (十)通信行业联系部门负责督导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严格落实电话实名制,对公安机关通报存在违规问题的营业网点及时整改;督促运营商加强涉案涉诈和骚扰电话的溯源、分析和处置力度,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
    (十一)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互联网涉诈信息内容动态监测力度,加强互联网信息安全检查工作,发挥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部门作用,及时发现、处置涉诈网站信息,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开展打击。
    (十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
    五、注重宣传防范,形成全民反诈防骗良好社会氛围
    (十三)全市各级各部门应当落实主管行业、部门领域内的宣传防范主体责任。
    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主阵地作用,加强反诈宣传引导,积极运用新媒体平台,推进反诈宣传全覆盖。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反诈宣传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督促各中小学开展“小手牵大手”宣传活动,确保在校学生家长宣传覆盖率100%。督促各职业院校常态化开展反诈宣传,教育学生不出售“两卡”,不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企事业财会人员提高识诈防骗意识和能力的指导与培训。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反诈宣传纳入全市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督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
    (十四)公安机关要定期研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及时发布警情通报,宣传典型案例,揭露诈骗手法,指导各部门有针对性的开展宣传防范。
    (十五)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机关干部、网格员、志愿者等力量,广泛开展反诈上门宣传,尤其要加大对老年人、居家主妇、企业财务人员、大学生等易受骗群体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识骗防骗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社区、村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积极开展“无诈社区(村)”创建工作。
    六、加强工作监督,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十六)市、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作出决议决定等方式,加强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监督与法治保障。密切同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打击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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