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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将市级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权委托区级实施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9-12-12
    2. 【标题】关于将市级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权委托区级实施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19年第5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xxgk.zaozhuang.gov.cn/zfgzbm/szfbgs/202108/t20210830_1270086.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将市级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权委托区级实施的决定

    关于将市级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权委托区级实施的决定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将市级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权委托区级实施的决定


    关于将市级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权委托区级实施的决定

    第5号

    《关于将市级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权委托区级实施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28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石爱作

    2019年12月12日

    关于将市级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权委托区级实施的决定

    为了深化简政放权,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现决定将市级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权委托山亭区、市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实施:

    一、将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涉及的竣工规划核实事项,委托山亭区、市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实施。

    二、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山亭区、市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应当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委托协议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应当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予以监督,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三、为确保规划许可权平稳有序交接,设定6个月过渡期,自签订委托协议之日起计算。过渡期内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指导山亭区、市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做好建设项目规划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做好沟通协调和档案移交;山亭区、市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应当采取挂职、招聘、培训等多种方式,做好规划审批人才队伍建设,确保行政许可事项承接到位。

    四、山亭区、市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应当主动与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接,建立健全受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的工作制度,主动做好对相关事项的信息公开、信访办理和举报受理等工作。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职责,并及时将审批结果报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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